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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美学-第3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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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耶稣的母亲也忍受过同样尖锐的 痛苦,而一般人类生活也是一种冲突、斗争和烦恼的生活。因 为人格的伟大和刚强只有借矛盾对立的伟大和刚强才能衡量

关于理想的定性,要研究的有理想本身,产生理想的世界情况,体现理 想的人物性格及其特殊情境,所发生的动作情节和矛盾冲突。下文即分 别讨论这几项。


② 耶稣钉在十字架上临死前的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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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艺术美,或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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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来,心灵从这对立矛盾中挣扎出来,才使自己回到统一;环 境的互相冲突愈众多,愈艰巨,矛盾的破坏力愈大而心灵仍 能坚持自己的性格,也就愈显出主体性格的深厚和坚强。只 有在这种发展中,理念和理想的威力才能保持住,因为在否 定中能保持住它自己,才足以见出威力。
   但是由于这种发展,理想的特殊性跟外在界发生关系,因 而就进入一种世界,这种世界并显不出概念和体现概念的现 实二者的理想的自由的协调一致,而是现为不是象理想所应 该有的那种客观存在,所以我们在研究这种关系时,就必须 弄清楚理想所现出的那些定性是否本身原来就直接含有理想 性,还是或多或少地有能力变成含有这种理想性。
关于这一层,我们要更仔细地研究以下三个要点: 第一,·一·般·的·世·界·情·况,这是个别动作 (情节)及其性 质的前提;
   第二,情况的特殊性,这情况的定性使上述那种实体性 的统一发生差异对立面和紧张,就是这种对立和紧张成为动 作的推动力—— 这就是情境及其冲突;
   第三,主体性格对情境的掌握以及它所发出的反应动作, 通过这种掌握和反应动作,才达到差异对立面的斗争与消除 (矛盾的解决)—— 这就是真正的·动·作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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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 2 第一卷 艺术美的理念或理想


1.一般的世界情况

   理想的主体性格,作为有生命的主体,既然应完成和实 现它本身所已有的东西,本身就必具有动作及一般运动和活 动的定性。要达到这一点,它就需要一种周围世界作为它达 到实现的一般基础 ② 。在这里我们谈到·情·况,所指的是·有·实·体 ·性·的东西
          ③ 成为现实存在的一般性质,这种有实体性的东西 作为心灵现实范围之内真正本质的东西,就把这心灵现实的 一切现象都联系在一起。举例来说,我们说教育、科学、宗 教乃至于财政、司法、家庭生活以及其它类似现象的 “情 况”,就是采用这个意义。但是所有这些方面事实上都只是同 一心灵和同一内容 (意蕴)的不同形式,这同一心灵和内容 (意蕴)在这些不同形式里揭开了,实现了。但是我们所说的 世界情况既然是·心·灵现实的世界情况,我们就要从·意·志方面 来研究这种世界情况。因为一般说来,心灵是通过意志才进 入客观存在,现实界所借以维系在一起的直接的有实体性的 绳索就在意志的各种定性、道德法律的概念以及一般可以称 为正义的东西所借以实现的一定方式。
这里就有一个问题:这种一般情况应该具有怎样的性质,

即社会时代背景。 Boden,译 “背景”亦可。
① ② ③ “有实体性的东西”指一般所谓“理想”,如“正义”,“忠贞”之类,即
下文所谓 “真实的生活内容 (意蕴)”,亦即本段下文第三节里所说的 “普遍的力量”,亦即上文所谓 “神性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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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艺术美,或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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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可以显出符合理想的个性呢?

     a)个体的独立自足性:英雄时代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根据上文,可以提出以下各点。 a)理想本身就是统一,不仅是形式的外在的统一,而且 是内容本身固有的统一。这种本身统一的有实体性的自由自 在的状态,就是我们上文所说的理想所特有的那种独立自足, 静穆和沐神福的状态。在讨论的现阶段,我们要把这种定性 作为·独·立·自·足·性提出,并且要求一般世界情况要显现为独立 自足的形式,以便它能容纳体现理想的形象。
但是“独立自足性”还是一种含混的名词。 a1)因为人们通常干脆把本身有实体性的东西叫做独立 自足的东西—— 就因为它有实体性和本原性—— 所以往往把 本身是神性的和绝对的东西也称为独立自足的。但是如果把 独立自足性严格定为这种普遍性和实体本身,它本身就还不 是主体的 ① ,因此就要和具体个体的特殊性相处于尖锐的对 立。在这种对立里,象在一般的对立里一样,真正的独立自 足性就已丧失了。
   a2)在另一方面,人们也往往把具有坚强的主体性格的自 由自在的 (尽管只是形式地)个性说成独立自足的。但是这 种主体性格既然缺乏真实的生活内容(意蕴),这些力量与实 体就还只在这种主体性格之外单独存在着,对于这种主体性 格的内在的和外在的客观存在还只是一种外在的内容,这种

① 还没有在现实的主体里实现,还只是抽象的普遍性和实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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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 2 第一卷 艺术美的理念或理想

主体性格就还是和真正有实体性的东西处于对立,因而也就 要丧失内容充实的独立自在性和自由 ① 。
   只有在个性与普遍性的统一和交融中才有真正的独立自 足性,因为正如普遍性只有通过个别事物才能获得具体的实 在,个别的特殊的事物也只有在普遍性里才能找到它的现实 存在的坚固基础和真正内容 (意蕴)。
   a3)所以我们只有把所要求于一般世界情况的独立自足 性看成这样:有实体性的普遍性在这种世界情况中,如果要 成为独立自足的,就必须本身见出主体性格的形象。据我们 所能想到的,这种统一 ② 的最浅近的显现方式就是思想的方 式。因为思想一方面是主体的,另一方面它也具有普遍性,作 为它的真正活动的产品,所以这两方面,普遍性与主体性,在 思想里达到了自由的统一。但是思想里的普遍的东西并不属 于以美为其特性的艺术;此外,思想所处理的特殊的个别性 相,无论在它的自然形态上还是在它的实践活动和成就上,和 思想的普遍性并不必然协调。例如具体现实的主体和运用思 想的主体之中有一种差异,或是可能有一种差异。这种分裂 在普遍性内容 (意蕴)本身也可以见出。这就是说,当真实 的东西 ③ 在运用思想的主体心中开始和体现它的实在分别开 来时,它在·客·观现象中也就作为本身普遍的东西和其余的客




这与以上一种情形正相反,有具体的个性,却不表现普遍性和实体性,所 以也不是真正独立自足的。 即有实体性的普遍性与主体性格的形象的统一,即某种理想实现于某个 具体的人身上。
③ 即 “普遍性内容”,亦即 “有实体性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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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艺术美,或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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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存在分裂开来,获得了坚强有力的地位,与这其余的客观 存在对立 ① 。但是在理想里,特殊的个别性相和有实体性的东 西应该处于没有分裂状态的协调,理想获得了主体性的自由 和独立自足,而周围世界的情况所具有的本质上的客体性也 就不能离开主体和个体而独立。所以理想的个体必须是一种 本身圆满的整体,客体的东西必须仍然属于这理想的个体,不 能脱离主体的个别性相而自己单独运动和实现自己,否则主 体对于本身既已完成的世界就要回到一种纯然附属的地位。 所以从这个观点看,普遍的东西应该作为个体所特有的最本 质的东西而在个体中实现,所谓作为个体所特有的东西,并 不是指具有·思·想的主体所特有的东西,而是指主体的性格和 心情所特有的东西。换句话说,要达到普遍性与个体的统一, 我们所要求的不是思想的推理作用和分辨作用,这种统一应 该是·直·接·的统一
②,我们所主张的独立自足性也要令人从形
象上直接见出。但是这种独立自足性就不免和·偶·然·性相接合 在一起。因为人生中普遍的贯注一切的东西既然只有作为个 人的主体的情感、情绪和性格资禀,才能在独立自足的个人 身上直接存在,它既然不应获得其它形式的存在,它就不得 不听命于意志和实践活动的偶然机会。在这种情形之下,这 普遍的东西仍只是这种个人的特性和心理特点,而且作为个 人的个别特性,单靠它本身它就还没有力量和必要去实现自 己,就不能依普遍的由自己决定的方式永远不断地重新实现

在思想的抽象作用中,普遍性脱离具体个别事物而独立。
① ② 可以通过感官直接认识到,不假思索。这里说的正是艺术须用形象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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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而是显得纯粹要听命于只依赖自己的主体,听他决定, 听他实现乃至于听他武断地不肯实现,听命于他的情感,资 禀,能力,才干,计谋和技巧。
我们在上文要求要有世界一般情况作为理想的基础和一 般显现方式。这里所说的偶然性就是这种情况的特色。
b) 为着把这样一种现实的确定形状解释得更清楚些 ① , 我们姑且看一看和它对立的那种存在方式 ② 。
   b1)和它对立的存在方式可以法律秩序为例,在这里,道 德概念、正义及其符合理性的自由都已建立成为一种法律秩 序,而且得到了认可,所以就在外表方面它也已成为一种本 身不可动摇的必然规律,不依存于某一个体和主体的情绪和 性格。·国·家·生·活的情形就是如此,在国家生活里,人们的生 活是按照国家概念而显现出来的,因为不是任何由个人结合 成的社会团体,也不是任何家长制的集团,都可以称为国家。 在真正的国家里,法律、习俗和权利形成了普遍的理性的自 由所具有的定性,所以就连只把它们作为这种·普·遍的和抽象 的东西来看,它们也还是有效,它们并不受制于某个人的好 恶和特性的偶然机会。人们既然意识到规章和法律的普遍性, 这些规章和法律就作为这种普遍的东西而实现于外在界,就 按照规定的秩序维持下去,如果个人想凭私意去抵抗法律,法

英译本作:“为着把最适宜于艺术表现的那种现实的实在性质说得更清 楚些。”俄译本基本上同英译本。
② 理想所要求的是英雄时代的世界情况,与此相反的封建社会和近代资产 阶级的世界情况,分别在于有无个性自由或 “个体的独立自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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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艺术美,或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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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就可以凭公众的权力去制裁他。
   b2)这样一种情况须假定凭立法思想所定的普遍规程和 直接生活之间原来已有分裂。我们所说的“生活”是指这样 一种统一:在这种统一中,道德正义之类,一切有实体性的 本质的因素只有在·个·人身上作为情感和思想,才能成为现实 的,而且也只有通过个人,它们才能成为现实的。在文明的 国家里,权利和正义,乃至于宗教和科学,至少是对于培养 宗教精神和科学精神的关心,都是·公·众权力范围以内的事,都 由公众权力来领导和实现。
   b3)因此,孤立的个人在国家里所获得的地位是这样:他 们必须服从这种牢固的秩序,受它节制,因为他们和他们的 性格和心情不复是道德力量的唯一体现,相反的,在真正国 家里,一切个人的感觉方式,主体的思想和情感都必须受法 律的节制,都必须和法律协调。服从这种不依存于主观意图 的国家所表现的客观理性 ① ,可以有两种情况:它可以只是一 种单纯的服从,因为法律、规程和制度,作为合法的权力,有 强迫的力量;它也可以是由于对现行制度的理性有了自由的 认识和理解,这样,主体就在客观现实 ② 中重新发见自己。尽 管如此,孤立的个人始终只是一些偶然附带的东西,离开了 国家的现实,他们本身就没有什么实体性。因为实体性已不 再是某某·个·人的·个·别特性,而是·自·为·地而且以·普·遍·的·必·然·的 方式在一切方面乃至于最小细节里都打上烙印。所以尽管个

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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