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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明日之学校-第5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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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4年    得博士学位。完成论文《康德心理学》,未发表。
1884—1888年    任密执安大学哲学讲师和助理教授。1886年7月与艾丽斯 奇普曼(Alice Chipman)结婚。第一篇教育论文《教育与妇女健康》(Education and the Health of Women)发表(载《科学》,1885年10月16日)。第一次出版专著《心理学》(Psychology)(纽约,哈珀,1886)、《莱布尼兹关于人类理解的新论》(Leibniz’s New Essays Concerning the Human Understanding)(1888)。《民主伦理学》(The Ethics of Democracy)(1888)。
1888—1889年    任明尼苏达大学哲学教授。
1889—1894年    任密歇根大学哲学系主任。
1893年    发表第一篇关于中等教育的论文:《中学的伦理学教学》(Teaching Ethics in the High School)(载《教育评论》11月号)。
1894—1904年    任芝加哥大学哲学、心理学和教育学系主任。教研究生的课程。
1895年    《数的心理学及其在算术教学法上的应用》(The Psychology of Number and Its Applications to Methods of Teaching Arithmetic),与麦克莱伦合著(纽约,阿普尔顿),在英国出版(1895)。
1896—1903年    任职芝加哥大学实验学校。记述在《一个教育学的实验》(A pedagogical Experiment)(见《幼儿园杂志》,1896年6月号)和《大学初等学校》(The University School)(见芝加哥《大学学报》,1896年11月)。
1896年    《兴趣和意志训练的关系》(Interest in Relation to Training of Will)。
1897年    《我的教育信条》(My Pedagogic Creed)、《教育中的伦理原则》(Ethical Principles Underlying Education)。
1899年    《学校与社会》(The School and Society)在英国出版(1900)。
1899—1900年    任美国心理学联合会会长。
1900年    《初等学校纪事》(The Elementary School Record)(九种专题论文丛书)编辑。
1902年    《儿童与课程》(The Child and The Curriculum)。《教育的情境》(The Educational Situation)。
1903年    《逻辑理论研究》(Studies in Logical Theory)。
1904年    获威斯康星大学法学博士。
1904—1930年    任哥伦比亚大学哲学教授。
1905—1906年    任美国哲学学会会长。
1908年    《伦理学》(Ethics),与塔夫茨(James H。 Tufts)合著。
1909年    《教育上的道德原理》(Moral Principles in Education)。
1910年    获佛蒙特大学法学博士。《我们怎样思维》(How We Think)。《达尔文对哲学的影响》(The Influence of Darwin on Philosophy)。
1913年    《教育上的兴趣与努力》(Interest and Effort in Education)。获密执安大学法学博士。
1915年    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的创立者和第一任会长。《德国哲学与政治》(German Philosophy and Politics)。《学校与社会》(The School and Society)(修订本)。《明日之学校》(School of Tomorrow),与女儿伊夫林?杜威(Evelyn Dewey)合著。获霍布金斯大学法学博士。
1916年    纽约市第一个教师联合会的创始成员。《民主主义与教育》(Democracy and Education)。《实验逻辑论文集》(Essays in Experimental Logic)。
1917年    获伊利诺斯学院法学博士。
1919年    在东京帝国大学讲演(2月、3月)。1919年4月30日从日本到上海。
1919—1921年    在北京大学和南京高师等校讲演。
1920年    《哲学的改造》(Reconstruction in Philosophy)(在东京的讲演)。《中国和日本通信》(Letters from China and Japan),与妻子艾丽斯大林C。 杜威合写。获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1922年    《人性与行为》(Human Nature and Conduct)。
1924年    在土耳其研究教育状况。
1925年    《经验与自然》(Experience and Nature)。
1926年    在墨西哥研究教育状况。
1927年    艾丽斯 C。 杜威夫人去世。《公众及其问题》(Public and Its Problems)。
1928年    在苏联研究教育状况。任美国进步教育协会名誉会长。《进步教育与教育科学》(Progressive Education and the Science of Education)。
1929年    《人物与事件》(Characters and Events),拉特纳(Joseph Ratner)编的杜威论文两卷集。《对苏维埃俄罗斯和革命的世界墨西哥、中国、土耳其的印象》(Impressions of Soviet Russia and the Revolutionary World;Mexico…China…Turkey)。《确定性的寻求》(The Quest for Certainty)。《教育科学的资源》(The Sources of a Science of Education)。人民座谈会主席。独立政治行动联盟的全国主席。爱丁堡大学吉福德讲座。哥伦比亚大学法学博士。
1930年    获巴黎大学法学博士。《旧个人主义与新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 Old and New)。
1930—1939年    任哥伦比亚大学荣誉(退休)教授。
1931年    《哲学与文明》(Philosophy and Civilization)。《从教育混乱中寻求出路》(The Way Out of Educational Confusion)。
1932年    与塔夫茨修订《伦理学》。哈佛大学法学博士。
1933年    修订《我们怎样思维》。
1934年    《艺术即经验》(Art as Experience)。《一种普通的信仰》(A mon Faith)。
1935年    《自由主义与社会行动》(Liberalism and Social Action)。
1937年    任控诉莫斯科对托洛斯基的审判调查委员会主席。审查“托洛斯基案件”(The Case of Ieon Trotsky)报告(杜威等)。
1938年    《逻辑:探究的理论》(Logic:The Theory of Inquiry)。托洛斯基调查委员会报告:《无罪》(Not Guilty)(杜威等)。
1939年    《自由与文化》(Freedom and Culture)。《价值的学说》(Theory of Valuation)。
1941年    《罗素案件》(The Bertrand Russell Case),与霍拉斯 M。 卡伦(Horace M。 Kallen)合编。
1946年    《人的问题》(Problems of Men)。与罗伯特 L。 格兰特(Roberta L。 Grant)结婚(12月11日)。奥斯陆(挪威)大学荣誉哲学博士。宾夕法尼亚大学理学博士。
1949年    《认知与所知》(Knowing and the Known),与阿瑟 F。 本特利(Arthur F。 Bentley)合著。
1952年    最后一篇教育论文:《〈教育资源的使用〉一书引言》(Introduction to the Use of Resources in Education)发表。
1952年6月1日    在纽约去世。
(赵祥麟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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