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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王安石传-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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挟此心?即二三 贤者,未必尔尔,然亦群聋之和而已。况彼之所谓贤 者,皆习于苟且偷惰,以生事为大戒,不问其事之善 恶利病,但有所生则骇而华之,宜乎其与公与神宗枘 凿而不相入也。而数百年以后之今日,其社会之情状 乃一如公之时,而公之言乃不啻为今而发也,悲夫!

青苗法立法之本意,其善美既若是矣,然则可行 乎?曰:不必其可行也。善而不可行何也?且公在鄞 行之而效,而犹疑其不可行何也?曰:一县非全国之比也。一县者,公之所得自为也;全国者,非公之所 得自为也,是故当时抑配有禁矣。(抑配者,谓强民 使贷也。)而有司以尽数散为功 ,虽欲不抑配焉而不 可得也。灾伤则有下料造纳之条矣 ,(谓遇凶年则于 次期补纳所贷也。)而年岁丰凶不常 ,凶之数尤夥, 而有司因得以上下其手,虽欲不至于累年积压而不能 也。此二弊者,惟韩魏公、欧阳公之奏议言之至详, 殆可称公之义诤臣也。

(韩、欧奏议文长不录,此段即举其大意也。)

问者曰:韩、欧二公所言既中其弊,而公犹不寤, 则虽谓之执拗,宁得为过?应之曰:不然。当时诸君 子之攻新法也,其有弊者固攻之,其无弊者亦攻之, 诚有如公之所云,意不在于法也。为公之计,惟有一 事不办,偃然与彼辈同流,庶可以免于罪戾,而无如 非公之本意何也。且法既已善矣,其有弊焉,则非法 弊而人弊也。即如青苗法者,公在鄞行之而既有效矣, 李参在陕行之而又既有效矣,使县县皆得如公者以为 之令,则县县皆鄞也。即不能焉,而使路路皆得如参 者以为之转运使,而因以综核名实之法督其县,则亦 路路皆陕也。据条例司所核定,凡全国置提举官四十 一人,以当时贤才之众,欲求得如李参者四十一人, 谅非难也。而公又非不欲与诸君子共之也,而无如诸 君子者。闻有一议为公之所发,则掩耳而不听,初不问其所发为何议也,见有一诏为公所拟,则闭目而不 视,初不问其所拟为何诏也。责以奉行,非挟贤挟长 以抗,则投劾而去耳。诸君子既不屑为公助,而公又 不能忍心害理一事不办以自谢于诸君子,而又不能以 一身而尽任天下之事,然则非于诸君子之外而别求其 助我者,安可得耶?况诸君子非徒不助之而已,又煽 之嗾之挠之于其旁,私幸其弊之日滋、功之不就以为 快,是青苗本可以行之而无弊者,而以诸君子之故, 则欲其无弊焉,安可得也?夫他事亦若是则已耳。

由此言之,则吾所谓青苗法虽善而不必其可行者, 可以见矣。使得人人如公者以为县令,则诚可行;而 不得焉,故不可行也。无已而思其次,得人人如公者 以为提举,则犹可行;而不得焉,故不可行也。无已 而更思其次,得人人如公者以为执政,则于不可行中 而犹有可行;而不得焉,故不可行也。

然则青苗法之弊,果尽如当时诸君子之所言乎? 公之良法美意,而民竟未尝一蒙其泽乎?曰:是又不 然。史成于谤公者之手,其旨在扬恶而隐善。凡有可 以表公之功者,惟恐不尽。虽然,固有不能尽善者。 公与曾公立书,言始以为不请,而请者不可遏;终以 为不纳,而纳者不可却,则当时民之欢欣鼓舞可想见 也。其上五事札子云:

(熙宁五年)昔之贫者,举息之于豪民;今之贫者,举息之于 官。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是其行之既数年而有成效 也。其谢赐元丰令格式表云:创法于群几之先,收功 于异论之后,则是公罢相后而其效益著也。然犹得曰 公自言之未可为信,也请徵诸旁观之言。河北转运司 王广廉入奏,则谓民皆欢呼感德矣。李定至京师,李常见之,问曰:君从南方来,民谓青苗如何?定曰: 民便之,无不喜者。常曰:举朝方共争此事,君勿为 此言。定曰:但知据实以言,不知京师。是一时舆论 所在,有欲扪其舌而不可得者矣。然犹得曰是依附公 以希宠者言之,未可为信也。请更徵诸反对党之口。 朱子金华社仓记云:以予观于前贤之论,而以今日之 事论之,则青苗者,其立法之本意,固未为不善也。 子程子尝论之,而不免悔于其已甚而有激。是程子晚 年知其攻难青苗之为误,而朱子且歌诵之矣。苏子瞻 与滕达道书云:吾侪新法之初,辄守偏见,至有同异 之论,虽此心耿耿,归于忧国,而所言差谬,少有中 理者。今圣德日新,众化大成,回视向之所执,益觉 疏矣。是子瞻晚年深自忏悔,而咸叹于众化之大成。 其言与公所谓收功于异论之后者盖吻合。所谓众化者, 盖指凡新法而言,而青苗必其一矣。以程苏二人为当 时反对最力者,而皆如是,非确有成效,而能得耶? 以此度之,与程苏同心而其言不传于后者,当更何限?不宁惟是,元兴初政 ,尽芟新法。元年二月 ,罢青 苗。三月,范纯仁以国用不足,请复之矣。八月,司 马光奏称散青苗本为利民,惟当禁抑配矣。是皆形诸 奏牍载诸正史者。夫司马君实范尧夫非当时首攻青苗 之人,且攻之最力者耶?曷为于十八年之后,乃复津 津乐道之如此?由此观之,则知当时之青苗法,实卓 著成效,而民之涵濡其泽者既久,虽欲强没有美而有 所不可得也。然则前此之哓哓,果何为也哉?语曰: 凡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以乐成,然则诸君子者,毋亦凡 民而已矣。夫以吾侪居今日以论之,而犹觉青苗法之 难行也如彼,而荆公当日行之,虽其弊非所能免,其 效抑已章章。吾于是益叹公之才之不可及,而诋当时 奉行新法皆为小人者,吾卒未之敢信也。

更平心以论之,青苗法者,不过一银行之业耳, 欲恃之以摧抑兼并,其效盖至为微末。而银行之为业, 其性质乃宜于民办而不宜于官办。但使国家为之详定 条例,使贷者与借者交受其利而莫能以相病,而国家 复设一中央银行,以为各私立银行之枢纽,而不必直 接与人民相贷,则其道得之矣。荆公之为此,所谓代 大匠易伤其手也。虽然,此立夫今日以言之耳,若在 当时,人民既无有设立银行之能力,而举国中无一金 融机关,而百业坐是雕敝。荆公能察受敝之原,而创 此法以救治之,非有过人之识力而能若是耶?夫中国人知金融机关为国民经济之命脉者,自古迄今,荆公 一人而已。

后此有阴窃青苗法之实而阳避其名者,则朱子之 社仓是也。其法取息十二,夏放而冬收之,此与青苗 何异?朱子行之于崇安而效,而欲以施之天下,亦犹 荆公行之于鄞而效,而欲以施之天下也。夫朱子平日 固痛诋荆公,谓其汲汲财利,使天下嚣然丧其乐生之 心者也。及倡社仓议,有诘之者,则奋然曰:介甫独 散青苗一事是耳。(俱见《朱子语类》。)夫介甫果汲 汲财利耶?介甫之是者 ,果独青苗一事耶 ?毋亦是 其所谓是而已。

第三  均输法

均输法者,所以通天下之货,制为轻重敛散之术, 使输者既便,而有无得以懋迁,亦一种惠民之政也。 熙宁二年二月,制置三司条例司上言云:( 按此文为 荆公自撰,《宋史·食货志》所录多删去其精要语, 今据本集全录之。)

窃观先王之法,自畿之内,赋入精粗,以百里为 之差,而畿外邦国,各以所有为贡。又为经用通财之 法以懋迁之,其治市之货财,则无者使有,害者使除。 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则吏为敛之,以待不时而 买者,凡此非专利也。盖聚天下之人,不可以无财; 理天下之财,不可以无义。夫以义理天下之财,则转输之劳逸,不可以不均;用度之多寡,不可以不通; 货贿之有无,不可以不制;而轻重敛散之权,不可以 无术。今天下之财用,窘急无余,典领之官,拘于弊 法,内外不以相知,盈虚不以相补。诸路上供,岁有 定额,丰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敢或赢;年俭物贵, 难于供备,而不敢不足。远方有倍蓰之输,中都有半 价之鬻。三司转运使,按簿书促期会而已,无所可否 增损于其间。至遇军国郊祀之大费,则遣使刷,殆无 余藏。诸司财用事往往为伏匿不敢实言,以备缓急。 又忧年计之不足,则多为支移折变以取之。民纳租税 数,至或倍其本数,而朝廷所用之物,多求于不产, 责于非时。富商大贾,因时乘公私之急,以擅轻重敛 散之权。臣等以谓发运使总六路之赋入,而其职以茶 盐矾税为事。军储国用,多所仰给,宜假以钱货,继 其用之不给,使周知六路财赋之有无,而移用之。凡 粜买税敛上供之物皆得徒贵就贱,用近易远;令在京 库藏年支见在之定数所当供办者,得以从便变卖以待 上令。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而制其有无, 以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庶几国用可足, 民财不匮矣。

《宋史·食货志》记均输法施行之始末略云 :

书既上,诏本司具条例以闻,而以发运使薛向领 均输平准事,赐内藏钱五百万缗,上供米三百万石。时议虑其为扰,向既董其事,乃请设置官属。神宗使  自择之,向于是辟是刘恍、卫琪、孙冕、张穆之、陈 倩为属,又请有司具六路岁当上供数,中都岁用,及 见储度可支岁月,凡当计置几何,皆预降有司,从之。 其后侍御史刘琦、侍御史裹行钱岂页、条例司检详文字 苏辙、知谏院范纯仁、谏官李常等屡疏言其不便,且 劾向,帝皆不听,且下诏奖薛向。然均输后迄不能成。

均输之法,始于汉桑宏羊,至唐刘晏而益完密。 荆公实师其制,非创作也。古代货币之用未周,民以 实物为市,其国家之徵租税,亦以实物。故缘道里之 远近,而输送之劳佚有所不均。缘年岁之丰歉,而供 求之相剂有所不调。下既大受其害,而上亦不蒙其利, 诚有如条例司原奏所云者。故桑刘行均输法,不加赋 而国用足,史家美之,良非无由。今世交通之利大开, 货币之用益溥。吾辈读史,见其不惮烦为此,几苦索 解,而不知当时治事者之苦心孤诣,呜乎其不可及也。

(观近世之漕运,则可以知均输之妙用。如能用商运 供京师之米而尽折南漕,则国库兴人民交受春利者, 岁不以千万计乎?均输之意亦犹是也。夫漕米则亦以 实物充租税 ,而古代拙制至今蜕化未尽者也。)而当 时议者嚣然攻之何也?史称其卒不能成,其所以不成 之故未言之,岂以攻者多而中止耶?

第四       市易法

市易法者,本汉平准,将以制物之低昂而均通之, 实一种之专买法也。今记其缘起及其内容如下:

(宋史·食货志)熙宁三年保平军节度推官王韶, 倡为缘边市易之说,丐假官钱为本,诏秦凤路经略司 以川交子易货物给之,因命韶领其事。韶欲移司于古 渭城,李若愚以为多聚货以启戎心,文彦博、曾公亮、 冯京、韩绛、陈升之皆以为疑。王安石乃言:今蕃户 富者,往往蓄缗钱二三十万。彼尚不畏劫,岂朝廷威 灵,乃至衰弱如此?今欲连生羌,则形势欲张,应接 欲近。古渭边砦,便于应接,商旅并集,居者愈多, 因建为军,增兵马,择人守之,则形势张矣。且蕃部 得与官市,边民无复逋负,足以怀来其心,因收其赢, 更辟荒士,异日可以聚兵。

由此观之,市易之起,本出于荆公之殖民政策。 盖边徼未开之地,而欲以人力助长之,使趋于繁盛, 其下手必在商务。然地既未开,商贾裹足,非以国力 行之,莫为功也,此荆公之所以排群议而行之也。后 此既有成效,乃推以及腹地。

(宋史·食货志)熙宁五年,遂诏出内帑钱帛, 置市易务于京师。先是有魏继宗者,上言:京师百货 无常价,富人大姓,乘民之亟,牟利数倍。财既偏聚, 国用亦屈,请假榷货务钱置常平市易司,择通财之官 任其责,求良贾为之转易,使审知市物之价,贱则增价市之,贵则损价鬻之,因收余息以给公上。于是中 书奏在京置市易务官,凡货之可市,及滞于民而不得 售者,平其价市之。愿以易官物者听,欲市于官,则 度其抵而贷之钱,责期使偿,半岁输息十一,及岁倍 之,凡诸司配率,并仰给焉。……其后诸州皆设市易务。

窃尝疑当时均输法,何以暂行之而遽废?彼神宗 与荆公决非摇于人言者,始因市易行而均输遂罢也。 市易与均输,其立法之意略同,惟均输所及者,仅在 定额之租税;而市易所及者,则在一般之商务,故其 范围有广狭之异。而既有市易,则均输之效,已可并 寓于其中也。考荆公所以行市易法者,其用意盖有二: 一则专注重于经济学上所谓分配之一方面,用以裁抑 豪富,保护贫民。盖小农小工,有所获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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