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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神学政治论-第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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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敬上帝。 最后因为骄奢,因为腐败的崇拜仪式,终于为上帝所弃。摩西(《利未记》第十八章第二十七节)警告以色列人,不要崇拜偶像以自玷污。 这样才不致从这里为人赶出去。 从前有些在这里住的一些民族就被赶走了。 在《申命记》第八章第十九、二十节中摩西直截了当地声言他们有灭亡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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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神学政治论

    他说:“我作不利于你们的证言,你们一定就要灭亡。 你们要灭亡,就像一些民族,主当他们的面把他们毁灭了。”同样在《旧约》中还有很多段,明白说上帝选择了希伯来人,既不是没有条件的,也不是永久的。 那么,若是预言家们为他们预言认识上帝、爱和神恩的一个新的神约,这样的契约不难证明只是为上帝的选民而订的。 因为在我们方才所引的那一章里,以西结清楚地说上帝要把不逞之徒以及犯过的人和他们分开,而《旧约》(《西番雅书》第三章第十二、十三节)中说:“上帝要从他们里边把高傲的人带走,把穷人留下。”那么,因为他们之被选定是重真正的德行,所以不可以为只有犹太人才有被选的希望,而别种人就没有份儿。显而易见,我们必须相信真正的非犹太人预言家(我们已经说过,每个民族都有这样的人)对他们的信实的人也应许了这事。 这些人因此得到了慰借。 因此之故,认识上帝和爱的这种永久的神约是普遍的。 这从《西番雅书》第三章第十,十一节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在这一点上,犹太人与非犹太人是没有分别的。 在我们所指出来的之外,犹太人并不享有任何特殊的神选。当预言家们讲到这种只重真正的德行的神选,把祭祀与仪式,和重建圣堂与城市的许多事分不清的时候,他们要用比喻之辞,照预言的方法,来讲一些神灵的事情,为的是同时让犹太人知道(他们就是犹太人的预言家)大约在赛瑞斯的时候可以实现国家和殿宇的重建。所以,在现在,绝对没有任何事物犹太人可以霸占,不许为别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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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论希伯来人的天职,是否预言的才能为希伯来人所专有16

    至于他们流散亡国之后还延续了那么久,这也不足为奇。因为他们和所有别的民族完全隔绝,对他们引起一种普遍的憎恨,不只由于他们的仪式和别的民族的仪式相抵触,也是由于割礼的记号,割礼是他们极其严格遵守的。犹太人的生存大部分是由于非犹太人对他们的仇恨,这是经验可以证明的。 从前西班牙王强迫犹太人信从国教,否则就被放逐,很多人信了天主教。 那么,因为这些背教的人都许享受西班牙本地人的利益,并且有资格为官从政,其结果是他们马上就和西班牙人混在一起,他们自己没有留下任何东西可以做纪念了。 可是葡萄牙王强迫信基督的那些人却正与此相反。这些人虽然信了基督教,他们和人分开居住,因为人家认为他们是不配充当任何官员的。我想割礼这个记号极其重要,我个人相信单单只这个就可以使这个民族长存。 我甚至相信,若是他们的宗教的基础没有把他们的心灵变得无力,人事是易变的,一有机会,他们可以重新振兴他们的王国,而且上帝也许再一次选拔他们。关于这样的可能,中国人就是一个很有名的例证,他们也是在头上有个显明的标志,这个标志他们极其小心地保留。因为有这个标志,他们和别人隔离,并且这样和人隔离了若干千年之久,比任何别的国家都要悠久。 他们并不是总是保有他们的国家。 但他们亡国以后还可以复兴。 毫无疑问,鞑靼人因为骄奢富贵颓丧了志气之后,中国人又可以振兴他们的国家。最后,若是有人愿意主张由于这个或任何别的原因,上帝永久选拔了犹太人,我并不反对他,只要是他承认这种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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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无论是暂时的或是永久的,就专为犹太人所有而论,只是由于统治和在物质方面占了便宜(因为一国与别国之分,全由于此)

    ,至于在智力和纯正的德行各方面,国与国都是一样的。 上帝并没有在这些方面看上了这一国,看不上那一国。

    第四章 论神律

    律这个字,概括地来说,是指个体或一切事物,或属于某类的诸多事物,遵一固定的方式而行。 这种方式或是由于物理之必然,或是由于人事的命令而成的。 由于物理之必然而成的律,是物的性质或物的定义的必然结果。 由人的命令而成的律,说得更正确一点,应该叫做法令。 这种法律是人们为自己或别人立的,为的是生活更安全,更方便,或与此类似的理由。例如,有一条定律,凡物体碰着较小的物体,其所损失的运动和传给这较小物体的运动相等。 这是一条物体普遍的定律。 这是基于自然的必然性。 一个人记起一体东西,马上就记起与之相似的另一件东西,或本来同时看见的另一件东西。 这条定律是由于人性不得不然。 可是,人必须放弃,或被迫放弃一些天赋的权利,他们自行约束,有某种生活方式。这是一条基于人事命令的律。 那么,虽然我坦白承认万事万物都预先为普遍的自然律所规定,共存在与运行都有一固定的方式,我仍然要说,我方才所提到的律是基于人事的命令。(1)因为,就人是自然的一部分来说,人构成自然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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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论神律36

    一部分。 所以,凡不得不遵从人性的必然性的(也就是遵从自然本身,因为我们认为自然的作用因人而显)也遵从人的力量。 所以这种律的制裁大可以说是依赖人的法令,因为这种制裁主要是依赖人的心的力量;所以人的心知觉事物准确或不准确,很可以说是不具有这种律,但是是具有我们前面所说明的那种必然律的。(2)我已说过,这些律依赖人的法令,因为最好是用事物的直接原因来说明事物。 关于命运和原因的连续的一般思考,对于我们考量特殊问题,没有多少帮助。 不但如此,说到事物的实际上的协调同连结,也就是事物的构成和接连,我们显然是一无所知的。 所以,认为事物是偶然的对于处世是有益的,而且对于我们是必要的。 关于律从理论上就讲到这里为止。那么,律这个字好像只是由于类推用于自然现象,其普通的意义是指一个命令,人可以遵守或不遵守,因为它约束人性,不使超出一定的界限,这种界限较人性天然的范围为狭,所以在人力所及以外,并没有规定。所以,详细说来,律是人给自己或别人为某一目的立下的一个方案。 这样给律下定义是方便的。但是,因为只有少数人知道立法的目的是什么,大多数人虽然为法律所限制,却无法知道立法的目的何在,立法者为使大众所信守,深谋远虑地另外悬一目的,达一目的与法律的本质所必含的目的有所不同。 凡遵守法律的人立法者就许给他们以大家所企望的,犯法的就有大众所恐惧的危险。这样想法尽可以约束大众,就好像马衔着马嚼一样。因此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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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一名辞主要是用于一些人的威权加之于人的生活方式;所以守法的人可以说是受法律的管辖,使他们不得不从。 实在说来,一个人因为怕上绞刑架对人无所侵犯,这不能说他是一个有正义的人。 但是有一个人因为知道为什么有法律的真正理由与必要,出自坚定的意志自愿地对人不加侵犯,这样才可以说是一个正直的人。 我想这就是保罗的意思,他说凡为法律所辖制的人不能因为守法即为一公正之人,因为公正普通的定义是指尊重别人权利的一种恒常的意志。 所以所罗们说(《箴言书》第十一章第十五节)

    :“公正的人做正事是一种乐事,但是坏人做正事是可怕的事。”

    法律既是人为某种目的给自己或别人定下的一种生活方案,就似乎可以分为人的法律与神的法律。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上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所谓神的法律其唯一的目的是最高的善,换言之,真知上帝和爱上帝。我称此律为神的,是因为最高的善的性质的缘故。 最高的善的性质我即将尽力加以清楚的说明。智力既是我们最好的部分,我们若是想找到真是对我们有利的,显然我们就应该努力使智力达于完善之境。 因为最高的善是在于智力的完善。 那么,因为我的一切知识和确信不疑全有赖于对于上帝有所明了;一因若无上帝则一切不能存在,也不可想像;二因我们若对于上帝无一清楚的概念,则我们对于一切就疑难不明。 这样说来,我们的最高的善与圆满也完全有赖于对于上帝有所了解。 还有一层,既是没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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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论神律56

    帝万物就不能存在,也不可想像,显而易见,所有的自然现象,就其精妙与完善的程度来说,实包含并表明上帝这个概念。 所以,我们对于自然现象知道的愈多,则我们对于上帝也就有更多的了解。 反过来说,因为由因以求果和对于因的一种特别性质有所了解是一件事,我们对于自然现象知道的越多,则我们对于上帝的本质,也就是万物的原因,就有更多的了解。所以我们最高的善不但有赖于对于上帝有所知,也完全在于对于上帝有所知。 所以人之完善与否是和他的某种所欲的性质与完满成正比的。 因此之故,最重视最乐于用理智以求对于最完善的上帝有所知的人,就是最完善与享受最高幸福的人。所以我们的最高的善和最高的幸福,其目的就在于此,也就是爱上帝和了解上帝。 所以使人的一切行为都为的是达到这一目的(也就是上帝,因为上帝的观念是在我们的心中)

    ,其所用的方法,可以称为上帝的命令。 因为这些命令是出自上帝自己(这乃是由于上帝存在于我们的心中之故)。

    为达此目的而做出来的生活上的筹划,正可以称之为上帝的法则。这方法的性质和达此目的所必有的生活的规划,最完善的国家的基础如何遵循这一个目的而行,人生如何持身处世,这些问题都是属于普通伦理学的。 这里我只就一个特殊应用的方面来谈一谈神律。因为爱上帝是人的最高幸福与喜乐,而且是人类一切行为的目的所在,则不因怕惩罚而爱上帝,也不因爱别的事物,如肉体的快乐,名声等而爱上帝,只有这样的人才是遵守神律的人。 只是因为他对于上帝有所了解,或是深信了解和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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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帝是最高的善,那么,神律的主要的格言是,爱上帝乃最高的善,那就是,如上所述,爱上帝不是因怕痛苦和惩罚或因爱一事物而得快乐,上帝这一观念立下一原则曰:上帝是我们的最高的善。 换言之,即认识上帝和爱上帝是最终的目的。我们的一切行为都应以此为准。这是俗人所不能了解的,认为这是可笑的事。 这是因为俗人对于上帝知道的太少,也是因为在最高的善中俗人找不到任何可以摸可以吃的东西,也找不到和肉欲有关的东西,俗人主要是以肉欲为乐的,因为最高的善主要有赖于思想和纯粹的理性。从另外一方面说,凡具理智和纯理性的人毫无疑问会承认我所说过的话的。我们已经说过神律主要是什么,也说过人的法律是什么,那就是说,法律各有不同的目的,除非是借启示所制定的,因为在这一方面,如我们上边所说,说上帝是事物的来源,这也是一个理由。就这一个意义来说,摩西律虽不是普遍的,而是完全随某一特殊民族的气质和保全而变的,仍然可以称之为上帝的律或神律,因为我们相信这个律是为预言家的悟力所立的。 如果按我们方才所解释的天然神律的性质而论,我们就可以知道:Ⅰ。 此律是普遍的,也就是为一切人所共有的,因为此律是从普遍的人性里抽绎出来的。Ⅱ。 此律并不有赖于任何历史的叙述,因为这一天然的神律,若对于人性一加思考,就可以了然,显然我们可以认为亚当有之,任何人也有之,与他人相处之人有之,孑然独处的人也有之。一段历史上的叙述,无论如何真实,不能给我们以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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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论神律76

    上帝的知识,所以也不能给我们以对于上帝的爱。 因为爱上帝是来自对于上帝有所知,而对于上帝有所知是源于明确的、已知的普遍观念。 所以一段历史的叙述的真实性对于达到最高的善绝不是必要的条件。话虽如此说,虽然翔实的历史的叙述不能与我们以关于上帝的知识和对于上帝的爱,我并不否认读历史对于处世确是很有用的。因为,人的行动最能表明风俗和所处的情况。对于人的风俗情况越多加观察,知道的越多,我们也就越能小心地和人相处,并且合理地使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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