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拉磨小说网 > 网络其他电子书 > 契约 >

第43章

契约-第43章

小说: 契约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人们可以说,卖淫契约具有明确的履行期,不像就业契约一样是无限期的,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契约也不相同。 
  就业契约与卖淫契约之间还有另外一种不同。 
  例如,在“交换”中,妓女常常处于一种不利地位。 
  嫖客是直接使用妓女的身体,至于这种服务是否令人满意,这并没有什么“客观的”标准。 
  工会为工人的收入和工作条件讨价还价,他们的劳动有“质量管理”。 
  但妓女常常被男人拒绝付款,他们声称(谁能否认他们的主观评估?)他们的要求没有达到。 
  玛丽·道格拉斯让我注意到这一点,对此表示感谢。 
  就业契约的特点能够使统治权不仅公开和直接地得到承认,而且还以无数微妙的方式得到承认。 
  工人是男性,他们在确立依附关系的同时,又必须相互承认彼此的公民平等和博爱(否则社会契约就得不到维护)。 
  卖淫契约的短时并没有为微妙的东西留下余地;不过,也许也没有必要留下余地。 
  男女之间的关系并不需要有这种模糊性,当一个男人购买女人的身体就像其他商品一样来使用时更是如此。 
  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性行为”本身就是对男权的承认。 
  当女人的身体作为商品在资本主义市场公开出售时,原始契约的条款就不可能被人遗忘;男性性权法则公开得到肯定,男人作为女人的性主人的地位获得公众的承认——这就是卖淫的错误之所在。 
  卖淫契约与我所谈到的其他契约之间还有一点不同也值得注意。 
  我曾经指出过,有关人身权的契约所采取的形式是用服从来换取保护。 
  公民奴隶和妻子得到终身的保护,家庭工资包括保护,资本主义生产中劳动力使用的组织复杂性导致所提供的保护要超过工资。 
  但是卖淫契约的保护在哪里?鸨儿处于嫖客和妓女所签订的契约之外,就像国家不参与签约但监督和强制婚姻和就业契约的实施一样。 
  短期的卖淫契约不提供长期关系所能提供的保护。 
  在这一点上,卖淫契约是契约主义理想的反映。 
  个体作为所有者永远不会为遥远的将来打算;这样做就是使自己成为其他具有自我利益的个体的人质。 
  个体愿意同时进行交换,但是如果涉及人身权的使用,则交换是不可能的。 
  为使用一个女人的身体所付的金钱的交换与真实契约的履行一样近乎同时交换。 
  在马克思看来,卖淫是雇佣劳动的隐喻。 
  还有一个比喻更恰当也更可笑。 
  契约主义有关财产(服务)普遍买卖的观点就是一幅毫无顾忌的相互利用或普遍卖淫的图景。 
  女性主义者认为妓女是与其他雇佣劳动者一样的工人,契约主义者也维护卖淫,这两种观点都以一种假设为基础:妇女是“个体”,具有对自己人身的完全所有权。 
  在与我有关的这三个国家的某些法律判决中,妇女仍然不得立约出让对自己的性器官的所有权。 
  然而,正当我将要完成这一章的写作时,新泽西州的一名法官在前例有关M婴儿的案件中判决,妇女可以立约出让任何财产,出让自己的子宫,她们必须坚守这一契约。 
  所谓的代孕契约是新出现的,它是围绕妇女和契约的种种矛盾的一个生动写照。   
  卖淫错在哪里?(11)   
  代孕契约还表明现代男权制可能正在发生进一步的转变。 
  父权正以一种新的契约形式重新出现。 
  我已经强调过,我的观点所涉及的不是作为母亲的女人,但是所谓的“代孕”母亲与通常意义上的母亲没有什么关系。 
  只有把代孕权视为性契约的又一条款,视为男人获得和使用女人身体的一种新形式,人们才有可能理解代孕契约的政治意义。 
  一个“代孕”母亲立约要人工授精(通常精子属于一个丈夫,他的妻子不能怀孕),生孩子,然后把孩子交给他的生父。 
  作为使用她的服务的交换,“代孕者”获得一笔钱;这种服务当前的市价似乎是10000美元。 
  人工授精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儿——早在1799年,首例人工授精就获得成功——但是“代孕”母亲常常被人们与其他一些现象一起讨论,并被混为一谈,如试管授精,这种方法是新技术发展的结果。 
  参看斯托克(VStolcke):《旧价值、新技术:谁是父亲?》(Old Values,New Technologies:Who Is the Father?)(1987年3月呈交柏林科学院的研究会的报告),第6页。 
  (试管精子当前已经在资本主义市场出售;在美国,尽管这种技术的成功率还很低,但成交额每年大约在3000万~4000万美元之间。 
  )新技术还使其他“代孕”形式成为可能。 
  如,已婚夫妇的卵子和精子可以在试管相遇和生长,然后把胚胎移入一位“代孕者”的子宫。 
  在这种情况下,婴儿就是这对夫妻的后代,这种代孕契约与人工授精的契约有很大的不同。 
  虽然为了对父权和男权制做一点说明,我主要谈的是后者,但是技术的发展和试管代孕的出现就契约和女人身体的使用也提出了一些极为重要的一般问题。 
  在1987年中期,就代孕契约的合法性或地位还没有达成一致。 
  在美国,对M婴儿的案件——因为“代孕”母亲不愿意放弃婴儿,所以引起了一场有关契约的争论——的判决坚决地维护了这种契约的法律约束力(这个案件当前正向新泽西高等法院上诉)。 
  然而,早在这个事件之前,就已经有人成立了代孕公司,据媒体的报道,已经达成的契约大约有600个,至少有一位妇女曾经两次签订和履行契约。 
  这些代孕机构很赚钱;其中一个据说1986年的总收入达600000美元。 
  在澳大利亚,只有维多利亚洲已经就这个问题立法,禁止商业代孕行为,拒绝对任何非正式的协约实施法律强制权。 
  在英国,1985年的代孕协约有效地禁止了商业代孕行为。 
  第三方从代孕契约中获利是一种犯罪,根据子女过继法,给“代孕”母亲支付报酬或她收取报酬都是违法的。 
  任何商业代孕协约都是不合法的。 
  资料来自伯拉姆斯(DBrahams):《英国对商业代孕生育的紧急禁令》(The Hasty British Ban on mercial Surrogacy),载于1987年2月的《哈斯亭中心报告》,第16~19页。 
  在这一点上,旧的有关卖淫和合法卖淫的观点马上就冒了出来。 
  一个关于用金钱换取服务的契约难道不比婚姻或非正式代孕行为所涉及的妇女的处境更诚实吗?导致维多利亚洲立法的沃勒委员会的报告(它还考虑到了试管授精情况下的“代孕”母亲问题)建议,无论是商业的还是非商业的代孕都不应该成为试管计划的一部分。 
  试管授精所引起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思考委员会:《有关试管授精所产生的胚胎的处置的报告》(1984年8月),第417节。 
  但是,“代孕者”的服务作为一种礼物难道比用她的服务换取金钱更难以令人接受吗?英国的立法表明,事实就是这样。 
  然而,把代孕关系视为礼尚往来会引起这样的问题:这种服务是为谁提供的?代孕行为是一个女人为另一个女人提供一种服务,还是一个女人为了金钱而接受一个男人的精子以为他生一个孩子?人们常常把卖淫美化为一种社会工作,或者说,是一种治疗,同样,“代孕”母亲也被美化为是一种出于对不孕妇女的同情而在市场上提供的服务。 
  对代孕契约提出质疑,并不是要否认签订代孕契约的妇女对不孕妇女可能怀有同情,也不是要否认不孕使某些妇女感到不幸(虽然在当前的争论中,人们常常忘记甚至排除这种可能性:不孕妇女以及她们的丈夫可能接受了这种现实,过着满意的生活)。 
  就像在有关卖淫的那么多讨论的情况中一样,同情论假定任何“代孕”母亲的问题都是有关妇女的问题,是关于提供一种服务的问题。 
  男人参与代孕契约的特点以及这种服务的需求特点常常被认为是没有问题的。 
  在有关“代孕”母亲的争论上,人们常常把它与卖淫相比较。 
  著名历史学家劳伦斯·斯通(Lawrence Stone)评论M婴儿案件时说:“契约应该遵守。 
  我同意,这是一个相当奇怪的契约。 
  你在出租你的身体。 
  然而,人们希望妓女遵守契约。 
  ”1987年4月5日的《纽约时报》。 
  人们用来维护或谴责卖淫的论点大都在有关“代孕”母亲的争论中重现。   
  卖淫错在哪里?(12)   
  显然,代孕契约提出了有关签订契约的条件和经济胁迫的问题。 
  虽然代孕母亲的报酬相对于所花时间和这种服务的本质来说非常低廉,但男权制资本主义的劳动性别分工以及“贫困的女性化”使得代孕契约对工人阶级妇女还是具有金钱上的诱惑力。 
  阶级问题被明确提了出来。 
  例如,在M婴儿的案件里,那位“代孕母亲”高中就辍学,16岁就嫁人。 
  她的丈夫现在是一位年收入为28000美元的清洁工。 
  而与她签约的那个男人的年收入与他妻子的年收入加在一起大约是91500美元。 
  资料来自1987年2月12日的《纽约时报》。 
  然而,强调签订契约时的阶级不平等和经济胁迫会使人们转移注意力,不去考虑立约到底是为什么,代孕契约与其他有关人身权的契约有哪些相同点或不同点。 
  在维多利亚州,“代孕”母亲不受法律保护,理由是“付费协议实际上就是购买儿童的协定,不应予以鼓励……买卖儿童是可耻的,几代来一直遭到禁止。 
  决不能允许它重现。 
  ”《关于……处置的报告》,第46节、第411节。 
  收养孩子要严格执行,以避免刺激贫穷妇女——或者说,至少是贫穷妇女——出卖自己的婴儿。 
  这种论点的问题并不在于常识在此不能说明什么,而在于提出卖婴问题完全不能维护从契约理论中引申出来的代孕契约。 
  从契约的角度来看,谈到卖婴就表明代孕被误解了,与卖淫被误解的方式同出一辙。 
  妓女出卖的不是身体,她出卖的是性服务。 
  在代孕契约中不存在婴儿被卖的问题,它仅仅是一种服务。 
  修饰词“代孕”意味着这种契约旨在使母亲变得无关紧要,旨在否认“代孕者”是母亲。 
  签订代孕契约的妇女并不是因为(生)孩子而获取报酬;签订这样的契约可能相当于卖婴吧。 
  “代孕”母亲获取报酬,作为回报,她签订一个契约,使一个男人可以利用她的服务。 
  这种情况下的契约涉及的是一个妇女对她的子宫的所有权的使用。 
  从契约的角度来看,所提供的服务涉及母权,这纯粹是巧合。 
  子宫并不具有特殊财产地位。 
  妇女完全可以立约出让一件与此不同的人身财产的使用。 
  再者,婴儿的意愿也应在考虑之列这一事实在此并不具有特别的意义。 
  关于其他形式的服务的使用契约,尤其是通过就业契约提供的服务,也会带来财产,对于这些财产只有一方具有处置权。 
  工人没有权力声称通过他的劳动的使用所生产出来的商品归他所有。 
  同样,通过使用“代孕”母亲的服务而生出来的孩子也是立约使用这种服务的男人的财产。 
  处理M婴儿案件的法官把这一点表达得非常清楚。 
  在判决中他说:付给代孕者的那笔钱并不是为了把孩子让给父亲……生父根据代孕者的意愿付给她钱,让她怀孕并孕育他的孩子。 
  孩子出生后,父亲并没有购买这个孩子。 
  这个孩子与他有血缘基因关系。 
  他不可能购买已经属于他自己的东西。 
  引自《纽约时报》(1987年4月1日)发表的索科(Harvey RSorkow)法官的判决的摘录。 
  在有关“代孕”母亲的讨论中,人们常常借助《创世纪》里记载的两个先例。 
  在第一个故事里,撒莱(Saria)不能生孩子,她对她的丈夫亚伯拉罕说:“耶和华使我不能生育,求你和我的使女同房,或者我可以因她得孩子。 
  ”在第二个故事里,另一个不能生育的妻子拉结“把她的使女辟拉给丈夫为妾,雅各便与她同房”。 
  《创世纪》16:2,3;《创世纪》30:4。 
  在圣经故事里,“代孕”母亲是使女,仆人,是一个依附者——她是妻子的仆人。 
  因此,这两个故事似乎可以用来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2 1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