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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契约-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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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禁止乱伦(原始契约)的故事里,妇女当然是契约的对象,是语言交换的对象或男人之间所达成的协议的指称对象。 
  妇女不可能成为参与者;她们的本性排除了这种可能性。 
  然而,有序的婚姻体系一旦建立,妇女就不仅仅是一个交换对象;妇女就不仅仅是像其他物质财产一样的财产或价值的标志。 
  在传统的结婚仪式里,一个男人(父亲)把一个女人(女儿)“让”给另一个男人,但是这种“交换”不是婚姻,而是婚姻的前奏。 
  婚姻是由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的契约构成的。 
  并且,体现在婚姻里的“交换”与物质财产的交换根本不同;婚姻是两性之间的一种长期的关系,妻子用顺从换取丈夫的保护。 
  有关原始契约的古典故事提出的问题是:妇女是一个签订了契约而又不具备任何“个体”能力的人,为什么人们坚持认为妇女必须签订婚姻契约?这个问题在列维…斯特劳斯的设想中尤其突出,在他那里,妇女与财产同类,就像奴隶一样可以在主人之间交换;具有如此地位的这样一种存在如何签订契约?如果妇女纯粹是交换的对象和标志,那么她们就不可能参与签约——但是,她们的无能成为契约论的一个主要问题。 
  在古典故事里妇女签约并且必须如此的原因(我将在第六章中讲述另一个原因)是,如果普遍自由要被视为公民社会的原则,那么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个体都必须签订契约,一个人都不能遗漏。 
  在公民社会里,个体的自由是通过契约体现的。 
  就人类社会、文明和文化的起源来说,弗洛伊德和列维…斯特劳斯都受制于理论玄思的伟大传统。 
  但是,我在第二章指出过,这样来解读他们的起源故事并不合理。 
  他们的故事应该被解读为有关公民社会这种具有文化和历史特殊性的社会制度的起源的故事。 
  无论外族通婚可能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种普遍形式与否,它的社会意义都不可能在历史和文化中保持不变。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通过交换妇女而建立的婚姻与亲属关系的联盟在列维…斯特劳斯吸取了丰富人种学资料的传统社会里所起的作用与现代公民社会有很大的不同。 
  传统社会以亲属关系为基础,但是从自然状态——原始群落或列维…斯特劳斯的自然——向公民社会的过渡,是一种向新的社会制度的过渡,在这种制度之下,“亲属关系”蜕变为独立的私人领域,被重建为现代家庭。 
  原始契约故事讲述的是一个一分为二的社会的起源——不过,我们通常只知道故事的一半,因此我们所听到的只是有关“普遍”的公共领域的起源的故事。 
  要理解现代男权制,就有必要讲述这遗失的半个故事,揭示性契约和私人领域的起源。 
  但是,如果不认清公民社会的两个领域同时是以一种非常复杂的方式既是分离的又是联系在一起的,那么要重建性契约的故事将十分困难。 
  如果说社会契约和性契约——原始契约——创造了两个领域,这可能会造成严重的误解,因为这种说法意味着男权只统治着家庭或私人领域。 
  在古典故事里,性契约与婚姻契约混杂在一起,但这并不意味着男性性权只局限于婚姻关系。 
  婚姻之所以极为重要,不仅是因为私人领域是通过婚姻形成的,而且因为男人作为“个体”的自然权力影响了公民社会的一切方面。 
  公民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是男权性的。 
  妇女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都属于男人;实际上,男人的男权是把这两个领域结合为一个社会整体的主要结构性支柱。 
  男人对女人身体的权力不仅在私人婚姻中起作用,而且也在公共领域起作用,男权施加于女人及其身体的方式有别于直接的性接触,这一点我将在探讨婚姻契约和(公共)就业契约的关系时进行阐述。 
  父亲一旦在政治上宣告死亡,其男权一旦被普遍化,也就是说,被分配给所有男人,政治权力就不再集中于一个人的手中,它甚至不再得到承认。 
  当兄弟签订契约时,他们把男权父亲所代表的政治权力的两个方面加以区分。   
  起源、父亲以及儿子的政治自由(19)   
  他们创造了一种新形式的公民权来取代父权,他们把性权遗产转化为现代男权制,其中就包括婚姻契约。 
  男权被有序地推广到兄弟关系(所有男人)之中并被予以合法的社会表达。 
  公民个体之所以结成兄弟关系是因为他们被男人这个纽带联系在一起了。 
  他们在维护原始契约的过程中具有共同的利益,原始契约使男权合法化,并允许男人从妇女的隶属地位中获取物质和心理上的好处。 
  公民领域获得与私人领域的自然隶属和女性能力相反的普遍意义。 
  “公民个体”是在原始契约把社会生活从性别的角度一分为二时形成的。 
  公民个体和公共领域只有相对于私人领域这一公民生活的自然基础时才被视为普遍的。 
  同样,由公民法不偏不倚地保障和分配给所有“个体”的公民自由和平等的意义也只能在与私人领域(妇女的)自然隶属地位的对立中才能被理解。 
  男人创立了社会秩序,使自由和平等的理想在社会上体现出来,自由和平等似乎是普遍的理想,而不是男人(兄弟)的自然属性,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公民领域通常被视为是自为的。 
  自由、平等和博爱之所以成为革命的三部曲,是因为自由和平等是具有男性性权的兄弟的属性。 
  还有什么概念比“fraternity”这个词更神奇呢?“fraternity”是普遍的,它只不过是共同体的一种隐喻,还有什么观点比这种观点更捉弄人呢?人们可能会反驳说,兄弟男权制应该是被摧毁了,因为兄弟不可能维持共同的纽带,他们常常彼此竞争和敌对,甚至不惜犯下杀兄罪。 
  在圣经故事里,亚当被授予对于夏娃的统治权——该隐谋杀了亚伯。 
  麦克威廉姆斯断言兄弟联盟常常是短暂的,“兄弟之间的敌对……是一条硬性的规则。 
  ”麦克威廉姆斯:《美国的博爱观》,第16页。 
  当一个家庭里的兄弟谋求父亲的赞许,希望继承他的权力时,这也许会成为一条“硬性”规则,但是在公民社会里,“男性原则”的运作具有新的基础。 
  签订原始契约的兄弟把自己转变为公民个体,他们之间的兄弟关系都是平等者之间的关系。 
  在公民制度下,无论是在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竞争不再是可能会导致谋杀的亲属(兄弟)之间的个人竞争,而是市场竞争和婚姻中为争夺妇女而进行的竞争,是对非个人利益的追求,是被社会制度化的竞争。 
  公共(市场)竞争受国家法律的调节,而为获得妻子所进行的竞争则由婚姻法和社会规范来调节。 
  并且,与市场竞争不同,在男性所进行的性竞争中,所有兄弟都能获得战利品。 
  大多数男人成为丈夫,但这无论如何都不是兄弟实施男性性权力的惟一方式。 
  不过,婚姻契约是描述男性政治权力如何通过日常生活中的真实契约而不断得到更新和肯定的最好突破口。 
  婚姻是一种每一个人都有所认识而大多数人都认识颇深的关系,不过,妇女所了解的东西与男人所了解的东西常常大相径庭,这是有充分理由的。 
  性契约只签订一次,但是,当男人签订自己的“原始”婚姻契约时,它就被日复一日地重复着。 
  从个体的角度来看,每一个男人通过婚姻契约都得到了大部分男权遗产。 
  婚姻契约的周围回响着奴隶契约和原始故事的回音。 
  当一个女人成为“妻子”时,她的丈夫既获得对她的身体的所有权(曾经在法律上被称为“婚姻权”),也获得对她的劳动的所有权。 
  下一章,我将考察婚姻契约和就业契约中妻子作为“家庭主妇”和丈夫作为“工人”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婚姻关系是一种按性别进行劳动分工的关系,是从私人家庭延伸到资本主义市场的公共领域的从属结构的组成部分。     
  《性契约》PART3   
  妻子、奴隶和雇佣奴隶(1)   
  性契约的故事是理解现代男权制的根本所在,但是古典契约论者讲述他们的故事的那个世界与我们今天所处的社会在很多方面都已大不相同。 
  当卢梭在1778年去世时,经济生产还没有完全与家庭分开,资本主义市场还处于形成过程中,仍是既包括主人、妻子和孩子也包括仆人、学徒和奴隶的家庭活动的一个附属领域。 
  乍一眼看去,古典契约论者所说的现代男权家庭与前现代家庭也就是菲尔默的父权主义家庭似乎没有什么区别,因为其成员都是一样的。 
  关键的变化在于,现代家庭据说不是起源于父亲的生育力,而是起源于契约。 
  公民社会里的家长通过契约而获得对于妻子的权力,他对于仆人的权力也是契约性的,并且,在某些古典契约论者和美国奴隶制的捍卫者看来,他对于奴隶的权力也是如此。 
  我们今天所说的“家庭”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的。 
  17世纪和18世纪家庭的许多特点都已经慢慢消失,丈夫和妻子站到了舞台的中心,婚姻契约成为家庭关系的基础。 
  主人与(公民)奴隶以及主人与仆人之间的旧的家务契约就是劳动契约。 
  婚姻契约也是一种劳动契约。 
  成为妻子就意味着成为一个家庭主妇;也就是说,妻子是一个在家里为丈夫工作的人。 
  但是,妻子(主妇)是一种什么样的劳动者?婚姻劳动契约与其他家务劳动契约或者说与当今的就业契约有什么不同?妻子(主妇)处于一种什么样的从属地位?在过去的三个多世纪里,女性主义者一直都在把妻子与奴隶、仆人相比较,在现代,人们普遍把她与工人相比较。 
  但是这些比较单个地来看都没有完全把握男权之下的从属的特点。 
  女性主义者的讨论常常没有考虑奴隶、仆人和工人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没有考虑妻子的从属地位是否有利于阐明其他从属形式。 
  公民社会里,奴隶、仆人、工人和家庭主妇都是通过签订契约而形成的,这一事实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由于契约的故事不为人所知,把契约划分为婚姻契约或主仆契约等,常常显得很武断。 
  1874年在美国出版的《论家庭关系法》一书中有一个定义:“主人是具有对他人的合法权威的人,这种权威合理施加的对象就是仆人。 
  ”根据这一定义,公民社会里的奴隶、妻子或工人都是“仆人”,这本书用大量篇幅对法律保护之下的妻子“不能为之事”进行了讨论,似乎可以毫无疑问地肯定妻子就是丈夫的“仆人”,但她并没有被归入仆人之列。 
  丈夫和妻子是与主人和仆人分开讨论的。 
  作者还天真地说道:“主仆关系以处于不平等地位的双方为前提;而其他家庭关系却并不尽然,……这种关系从理论的角度来说是与自由制度敌对的。 
  ”斯库勒:《论家庭关系法》(A Treatise on the Domestic Relations),第2版,第6部分,第1章,第599页。 
  “自由制度”以相互平等的双方为前提。 
  主奴关系和主仆关系、不平等的关系都已经由资本家或雇主与雇佣工人或工人之间的关系所取代。 
  生产从家庭转移到资本主义企业,男性的家庭工人成为工人。 
  在当今,雇佣劳动者在资本主义市场的公共领域与雇主处于平等的公民地位。 
  妻子(主妇)仍然处于私人领域,但家庭生活的不平等关系是“生来就如此的”,因此不能不与公共世界的普遍平等分开。 
  婚姻契约是惟一现存的家务劳动契约,因此婚姻关系很容易被看成是前现代家庭制度的残余——封建残余,是尚未被契约改变的旧等级世界的一个因素。 
  女性主义者有时把当代妻子描述成一个农奴,认为家庭是一个“半封建机构”。 
  艾克勒:《双重标准》(The Double Standard),第106~107页。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者不再认为工人是一个自由劳动者,而认为“不自由的劳动并不是一种封建残余,而是资本主义的本质关系的组成部分。 
  ”那么,如何刻画资本主义关系呢?某位作者曾经宣称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等级关系是完成契约关系的模式”。 
  科里根:《是封建残余还是资本主义的纪念牌:论非自由劳动社会学》(Feudal Rel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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