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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中国历代行政区划的变迁-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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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时代以后,州一郡一县三级政区制已成为正式制度。三级制实行之初,还算正常,以十数州之地辖百来郡、千余县,层次与管理幅度相称,比例适当,州、郡、县三级都能发挥作用。以西晋前期为例,19个州统辖172个郡国,1232个县。平均每州辖八九个郡,每郡辖七八个县,基本合理。

西晋的统一时间很短,只有20多年功夫,便陷入八王之乱,继而在长期的动乱中倾覆。于是分裂局面再度出现。因此可以说,在中央集权尚未高度发达的时候,实行三级制以及第一级政区幅员过大都是酿成分裂割据的因素。

东晋以后,南北分裂对峙局面延续了270多年。分裂往往带来战乱,在战争中立功的武人以及敌方来降的将领,政府都要给予封赏。而封赏之物则是州刺史、郡太守等职务。为了应付越来越多的职务分配要求,政府只得把州、郡的区划分割得越来越小,《宋书·志序》形容当时这种情形说,“一郡分为四五,一县割成两三”,造成普遍的“虚号相假”的局面。但直至南朝梁朝前期,问题还未到十分严重的地步。梁天监元年(公元502年)共有23州,326郡,1300县。然而不到半个世纪,形势大变,州郡数的增加达到恶性膨胀的地步。梁中大同元年(公元546年)已有104州,586郡。就在这一年,北朝的东魏、西魏对峙政权也共有116州,413郡。这样,南北朝合计,共有220州,999郡,比两个半世纪以前的西晋,州膨胀11倍,郡膨胀10倍。

这种极端混乱的状态也是南北朝政府中央权力衰败的征象。中央政府对地方政权已经失控,地方权力也近乎解体。在此期间,虽然也出现过打算改革的皇帝,如代东魏而立的北齐文宣帝,就针对当时的混乱局面说:“牧守令长,虚增其数……百室之邑,便立州名;三户之民,空张郡目。”(《北齐书·文宣帝纪》)揭示由于州牧、郡太守、县令长职位大量增加,而不得不膨胀州郡县政区的反常现象,于是动手并省了部分州、小半的郡及半数的县。

但当时的问题已经非常严重,所需改革的是整个体制,而不是简单地并减州郡。齐文宣帝的行动并不能完全遏制政区混乱状况的进一步恶化,在取代西魏的北周统一北方之后的大象二年(公元580年),就共领有属州211个、郡508个、县1124个。此时不但州数已接近30多年前南北朝双方州数的总和,而且三级政区数目之比已降至1:2:6的最低水平。换句话说,平均每州只辖两个郡,每郡只辖三个县。这是就平均的情况而言,若从特殊现象来看,甚至出现两郡共管一县或两州合管一郡的怪事,这种现象被称为双头郡县或双头州郡。

政区的层级和管理幅度达到如此不协调的地步,说明三级制至此已是穷途末路,必须改弦更张了。改革的办法也很简单,只需将中间郡一级政区撤销就可以。事实上,在州刺史大量增加以后,郡太守在许多地方已不管事,仅只备员领俸而已。但是撤销郡一级政区的行动却直到全国统一的前夕才付诸实行。隋代周以后,大臣杨尚希向隋文帝上表,陈述“当今郡县,倍多于古,或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户不满千,二郡分领”的不正常现象,建议“存要去闲,并小为大”,对行政区划进行一番整顿。隋文帝接受这个建议,但不是采取并省州郡的简单措施,而是“罢天下诸郡”(《隋书·杨尚希传》),釜底抽薪,丢掉三级制这个包袱,使行政区划层次再次回到二级制来。当隋灭陈,由北到南重新统一中国后,州一县二级制便推行到全国。

第三节 州县二级制向道(路)州县三级制的转化

(1)隋代及唐前期的州(郡)县二级制

隋文帝的做法无疑是一场重要的改革,从此展开了政区层级变迁的第二循环。这场改革旨在通过减少政区层次,来加强中央集权,避免地方割据。但是还有第二项改革必须进行,那就是经过500年的变迁,州、县数目已经太多,区划已经太小,尤其是州,在隋代一统之后,总数有300多,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很不方便,必须加以调整。

这项任务由隋炀帝来完成,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大举并省州县,并改州为郡。并省之后,全国仅存190郡,1255县,平均每郡统辖六七县。隋炀帝仰慕汉代制度,除改州为郡外,为便于中央政府的控制,又模仿汉武帝的做法,置司隶刺史,分部巡察(图4)。

图4 隋代分郡图

经过改革调整以后,隋代的行政区划体系应该说是比较完善的。但历史常常开人们的玩笑,隋代又蹈袭了秦代二世而亡的结局。郡县二级制施行不过十数年,残暴无道的隋炀帝就被农民起义打落了皇冠。唐代开国以后,郡又被改为州。隋唐之际群雄并起,大凡归唐者,都被委以刺史之职,于是州的数目又膨胀了起来。尤其在广西、湖南、四川一带的少数民族地区,州的设置更加密集,因为当地的首领表示归顺都成了州刺史。后来虽经唐太宗在贞观元年(公元627年)作了并省,到贞观十三年(公元639年)依然还有358个州,县则有1551个。

隋唐的二级制,虽然模仿秦汉制度,但行政管理形势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了。隋的疆域比秦大,唐的统治比汉深入,郡(州)的数目则无法缩减到百数左右。对于隋唐郡(州)的管理幅度而言,六七县或四五县范围均嫌太小,而对中央政府来说,管理二三百个郡(州)却是很大的问题。据说唐太宗曾把300多名州刺史的名字写在屏风上,经常检查他们的政绩,以决定奖惩升降。当时就有人从官职设置的角度来评论这一行政体制,认为得100个良二千石(郡太守)已不容易,何况得300个好的州刺史,因此必须在二级制政区之上再加一层监察区,对刺史加以纠察。唐初极力避免这样做,担心监察区有变成行政区的危险。但是形势还是一步一步地朝着设置监察区的方向发展。

监察区在唐初虽可不设,但派遣监察官员却是势在必行,而一旦派出监察官员,就有分区负责的必要,即使名义上不设监察区,实际上已有雏形了。唐代监察官员的分区是按基本交通路线来划分的,所以称为道。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按山川形便分全国为10道,形式上虽然是地理区划,其中已暗含监察的意味。

整个唐朝前期就在一种含糊的情况下度过,其间有一度打算分全国为24都督区而未成,反对者认为这样做分权太重。直到唐玄宗开元年间(公元713—741年),才终于正式定下监察区的体制,将贞观10道分割为15道,“每道置采访使,检察非法,如汉刺史之职”(《旧唐书·地理志》)。正式设置监察区一方面是唐玄宗踌躇满志的表现,开元盛世使他对局势充满信心,不去顾及监察区的变化前景;另一方面,没有固定的监察区也确实给监察工作带来许多困难,监察官员在首都和监察地点之间来去如飞,监察效果也就大打折扣。

然而,监察区一经固定,监察官员一任常职,变为行政区、变为行政官员的可能性就是指日可待的事,只要一有催化剂就能促成这一转变。果不其然,这一催化作用就在20年后发生了。

(2)唐后期及宋辽金的道(路)州县三级制

“渔阳鼙鼓动地来”。天宝末年,安禄山的叛乱搅散了唐玄宗的太平清梦,新的三级制行政区划就在金戈铁马的撞击声中出现了。

先是唐玄宗为了边防的需要,在边境地带设置了10个节度使辖区(即方镇)。本来节度使只管军事防御,或“遏四夷之事,不与民政”。后来身兼范阳、平卢两节度使(辖今北京市和河北东北部)的安禄山大受唐玄宗宠信,使之兼任河北道(辖今河北、河南北部、山东西北及东北地区)采访使,开了集军政、民政大权于一身的先例。安禄山正是凭借这个有利背景而发动叛乱的。

为了扑灭安禄山及其后继者史思明的叛乱,唐朝政府不得不采取战时紧急措施,在全国普遍设置方镇,任命一大批上马管军下马管民的节度使。叛乱爆发后的一二年间,全国已设置44个方镇(图5)。等到平叛战争结束,这些战时区划仍然保留下来,节度使兼采访使的制度也固定下来,而且两使兼而为一。虽然在东南地区有的节度使改名为观察使,但兼掌军政大权的实质是一样的。于是,在州县二级制以上就自然形成了新的一级政区。本来,节度使辖区称为方镇,但因采访使原是道一级的长官,节度使既兼采访使之职,这级政区也就以方镇和道互称,因此唐后期的政区体制就成了道(方镇)—州—县三级制。历代行政区划层级的变迁完成了它的第二个循环。唐代后期的方镇数目大约在40—50之间波动,每镇辖三四州至十来州不等,每州则统四五县之谱。

图5 元和方镇图

方镇的存在严重地削弱了中央政府的权力。尤其是河朔地区(大致相当今华北地区)的方镇通过平叛战争取得很大权力,造成割据形势:主帅(节度使)职务可以世袭或由将士拥戴,财赋不交国库,户口不上版籍,俨然与朝廷分土而治,有如古代诸侯,所以又称藩镇。唐代最终亡于藩镇割据,而且还祸延五代十国,造成中国历史上第二个长期分裂的局面。这一历史教训,无疑给宋代的统治者上了深刻的一课,使他们更加觉得三级制是绝对采用不得的。所以宋朝开国伊始,立即收节度使所领诸州以归中央,实际上一时间又成了州县二级制,似乎第三个以二级制为开端的新循环又要出现。

但是,汉唐两代的经验又已表明,在一个幅员广袤的国家中,要施行纯粹的两级制是有很大的困难的。尤其是在统县一级政区(汉的郡、唐的州)数目很大的情况下,不在二级制之上设置监察区是不可能的事,但是设置监察区的后果必然是走向三级制政区,从而引起中央集权的削弱,最终造成混乱分裂的局面。如何突破二级制到三级制循环不已的这个怪圈,正是宋王朝成立以后所遇到的首要问题之一。

在解决这个问题时,宋代的统治者是很花了一番心血的。第一步是对节度使“收其支郡,夺取兵权,制其钱谷”。支郡就是方镇所属各州,借用汉初王国属郡的称呼。节度使失去政权、兵权和财权后,变成一个虚衔,有名的“杯酒释兵权”说的就是这个故事。之后,政府另派中央官员作为知州,直接管理各州政务,但原来的州刺史依然保留。知州的全称是权知军州事,意思是暂时代管该州军事行政事务。其实知州是固定官职,只不过名称上耍了花招而已,后来罢去刺史,就把“权”字省掉了。县级政区的官员也照此办理,派遣中央官员担任知县以代替原来的县令。

宋初在方镇取消之后,有一段时间,没有新的行政区划来代替。州级政区成为中央直辖单位。后来,宋代统治者从唐代转运使的设置得到启发,将这一临时差使变成固定官职,以之经度和转输地方财赋。既要转输,必须与交通线有关,因此“又节次以天下土地形势,俾之分路而治”。于是路成为州以上的新型行政区划。

在转运使之后,负责监察、司法之职的提刑按察使,负责治安边防的安抚使,负责储备粮食平抑物价的提举常平使等官员也相应设置。这些官员的衙门通称诸监司,分称则为漕、宪、帅、仓诸司。这些监司的行政管辖地域都称为路,但各监司的路并不尽一致,从转运司看来为一路的,在提刑按察司却是两路,而在安抚司却可以是四路。即使当两司的路一致时,两司的治所(行政中心)有时也不在同一地(图6)。

图6 北宋分路图

因此,宋代行政制度的特点是:第一,不在州以上设置统一的高级地方行政机构和单一的行政首长,而是把这一级的事权分属于不同的部门——监司。第二,不在州以上设置高级的单一行政区划,而是尽量使诸监司分路不相一致,形成一套复式路制。这两个特点表明宋代路的建置是先设官分职,然后再体国经野,恰与历来的传统相反。第三,各州依然保留向中央政府的直接奏事权。这三个特点的存在使路不成为严格意义上的最高一级行政区,中央与路州县三级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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