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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中国哲学初步-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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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万物没有差别,这是“齐万物”

    ,与庄子的观点是一致的。 对万物不分差别,泛而爱之,这又吸收了墨子的兼爱思想。 所以有人说惠施近于墨家。很有意思的是,惠施不仅是这样说的,而且也是这样做的。 据说他主张偃兵,反对战争,这都是其泛爱万物思想的引伸。 他曾为魏惠王拟订法律,惠王和百姓都“善之”

    ,但却没有实行。 最令人惊异的是惠施在自己的主张没有实行的场合下也做了15年的魏相,他大概是以为行与不行,新法与旧法也都是一样的吧。但是,当我们从理论的角度来评价惠施的学说时,应当说还是颇有价值的。 惠施第一次证明了思辨所具有的无限的力量,它可以对那怕是“犬可以为羊”

    、“龟长于蛇”之类的命题作出论证。 对此,我们不能仅指控其主观诡辩就简单否定了它。 比如说,惠施学派所谓“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也不竭”那样的命题,也是基于同样的方法给出的。 这种命题人们虽永远不能付诸客观的验证(因为没有人能把无限分割完毕)

    ,但这种命题甚至在今天仍被认为是有深刻意义的,这里就体现出思辨的力量。

……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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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马非马:公孙龙对差异性的凸现

    《公孙龙子》是战国末年名家“辩者”公孙龙所著书。“白马非马”就是他提出的带有论辩性的著名命题。对“白马非马”这个命题如何理解?

    学术界有不同意见,如果说白马非马等于说白马不是马,那是违反常识的,所以有些论著把这个命题贬为诡辩论。 但近年来也有人提出不同看法,认为“非”是“异于”

    、“不等于”或“区别于”的意思,而不能作“不是”解。 按照这种理解,公孙龙这个命题,正是从概念的内涵上区分了“白马”与“马”

    ,这不仅强调了名应符实,而且涉及到特殊与一般的差异性,从而对我国辩证法理论作出一定贡献。究竟公孙龙这个命题是诡辩论还是辩证法?不能简单下结论,还要作具体分析。首先要看公孙龙提出的“离坚白”学说,因为这是他论证“白马非马”这一命题的理论基础。 所谓“离坚白”

    ,指的是对一块既坚又白的石头,公孙龙反对按一般人常识的见解称之为“坚白石”。理由是用眼睛看石时只有“白”的感觉而看不到“坚”

    ,同样用手摸石时只有“坚”的感觉而摸不到“白”

    ,所以,“坚”和“白”是相分离的,只有“坚石”

    、“白石”而没有“坚白石”

    ①。

    ①《公孙龙子。 坚白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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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中国哲学初步

    从客观事物来说,本来“坚”和“白”都同是一块具体石头的属性,离开具体事物就无所谓“白”和“坚”

    ,但公孙龙却将两者绝对割裂开来,并把“坚”和“白”说成是抽象存在的独立实体,这就必然得出一般可以脱离个别而独立存在的结论。公孙龙就是用“离坚白”的观点来提出“白马非马”的命题的。 下面看他的论证:“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形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

    “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 ……故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

    ①

    这是说:“马”这个概念,是用来称呼马的形体;而“白”这个概念,则是用来称呼马的颜色。“白马”是颜色和形体结合的概念,和只表形体的“马”的概念有区别,所以说,白马并不等于马。 比如有人需要马,那么无论给黄马、黑马都可以;如果指定要白马,给黄马、黑马就不行了;有黄马、黑马都可以说有马,却不能说有白马。 因此,白马不等于马这个道理是最清楚不过的众所周知,马与白马,在马类中,“马”是共名,“白马”和其他各色的马是别名。 因“马”这一概念的外延比“白马”要广,所以白马是包括在马类之中,应该是属于马,这是个性与共性、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可以说: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系,“个别就是一

    ①《公孙龙子。 白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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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哲学初步97

    般“

    (列宁说)。

    既然个别都是一般,无个性即无共性,那么“白马”就该是“马”

    ,为什么公孙龙又说是“非马”呢?因为在公孙龙的哲学里,“白马”只是白色和马形两个概念的结合,而不是一匹具体的马;同样的“马”也只是作为一个马形的概念而存在,与各种各样具体的马是无关的;既然前者标识着白色与马形,后者只标识马形,当然前者“非”后者。 显然,公孙龙这里是撇开具体、实在的存在,完全用“离坚白”的观点来作出逻辑推理的。公孙龙提出“白马非马”

    的命题,这里主词表示个别,谓词表示一般。 从逻辑学的意义说,他是看到了主语和述语的外延和内涵都不完全相同,如“马”这个概念的外延是包含“白马”在内所有的马,而“白马”的外延只包括白马。 这两个概念从逻辑上说有类属关系,但不是完全等同。 从内涵来说,“马”的概念只是马所共有的形,而“白马”则指马的形及规定的一种颜色,所以两者也有区别。 公孙龙用“白马非马”这个命题,从逻辑上强调要明确区分个性与共性、个别与一般等不同概念,指出“白马”并不是完全等同于“马”

    ,这就揭露出个性与共性、个别与一般这两个对立面的矛盾,反映了客观辩证法的一个侧面,从而对中国古代逻辑学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公孙龙这个命题,只是强调个性与共性、特殊与一般的差别,却否认了两者之间的联系与统一。 恩格斯曾明确指出:“同一性自身包含着差异性,这一事实在每一个命题中都表现出来,在这里述语是必须和主语不同的。 百合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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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中国哲学初步

    一种植物,玫瑰花是红的,这里不论是在主语中或是在述语中,总有点什么东西是述语或主语所包括不了的。 与自身的同一,从一开始起就必须有与一切别的东西的差异作为补充,这是不言而喻的。“

    ①

    恩格斯这里阐明了客观辩证法的规律。 而公孙龙只看到“白马非马”这个命题中主语和述语的外延和内涵并不相同,却不懂得这个不同是“必须”的,正反映出事物的“同一性”在自身中包含着“差别性”这一对立统一规律。 他提出“白马非马”

    ,在构成主述辞式的逻辑命题时,将个性与共性、个别与一般的关系割裂开来,这种错误正是他的“离坚白”

    思想运用到逻辑学上的必然归结。公孙龙所以提出“白马非马”的命题,是有他的现实用意的。 他宣扬一切皆离的观点,应用到名实论时就是“彼止于彼”

    、“此止于此”

    ②。 即认为甲即是甲而不能是乙,以求名与实相符。 但名与实怎样才能相符呢?办法是以名正实,即用“名”来规定“实”。这一点用于政治实践上,就是要求君臣各居其位,否则,臣与君争,就会昏暗不明,打乱正常秩序。 从名实关系看,“非正举者,名实无当”

    ,正常秩序一乱,君臣名分就实不符名了。在公孙龙看来,那就是“道丧”

    ——天下失道。 即造成那种混乱局面,也就无法纠正了。因此,公孙龙不满于名实不符的混乱情况。 他要借“白马非马”和“离坚白”等辩题来阐明他的观点,“欲推是辩以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37—538页。②《公孙龙子。 名实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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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名实而化天下“。

    ①即借这一辩题把他的观点加以推广,从而教化社会上的人,达到纠正当时名实混乱的目的。以上说明,公孙龙提出“白马非马”

    ,并非好作概念游戏和好为口舌之争。 他曾对人自我表白说:“龙少学先王之道,长而明仁义之行,合同异,离坚白,然不然,可不可,困百家之知,穷众口之辩,吾自以为至达已”。

    ②这样说来,公孙龙自以为他的论辩,与先王之道、仁义之行并不违背。 但是他的申辩并不都为社会所接受,如当时就有邹衍批评公孙尤“论白马非马之辩”

    ,是“害大道”

    ,“不能无害君子”。

    ③

    这里可能的解释,是由于公孙龙思想本身存在着矛盾。从他主观来说,并不反对用先王仁义那一套去纠正君臣之间名实散乱的现象。 但他所搞的“白马非马之辩”

    ,却没有达到这个目的,反而酿成“激纷争言”

    ,③即引起更多的纷乱和争论,因而招致邹衍等人的反对。

    ①《公孙龙子。 迹府》②《庄子。 秋水》③③ 《史记。 平原君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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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墨家

    墨翟(约公元前476年至前390年)

    ,生活于战国初年,墨家学派的创立者。 墨子的世界观是矛盾的:他既提倡“非命”

    、推重“强力”

    ,又宣扬“天志”

    、鼓吹“明鬼”。但他的“三表法”却使他成为中国哲学史上第一个唯物主义经验论者。墨子思想见于《墨子》一书中。 但今存《墨子》一书中《经》上下、《经说》上下与《大取》、《小取》等篇却为墨子后学所作。这些篇章是中国最早的一批逻辑学与自然科学的光辉著作。

    三表法:最早的经验主义认识论

    先秦时期,随着百家争鸣的纵深发展,各家都为论证自己的观点提出了不同的认识事物的原则与方法。 孔孟儒家诉诸于人们的常识,企求借人的常规与习惯来执行他们的教化。老庄道家则强调认识的直觉性,要求人们“涤除玄览”

    ,用人的空灵之心去体验“真在”。但是无论儒家还是道家,它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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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哲学初步38

    触及的主要都是人—主体的心灵建构的问题。 真正面向外部世界,走“知物”的认识路线,并把对物的感觉经验作为认识的基本来源的,还是墨子。墨子的经验主义认识论主要体现在其“三表法”中。 何谓“三表法”?墨子说:“故言必有三表,何谓三表?子墨子言,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 于何本之?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于何原之?

    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于何用之?

    发以为刑改,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此所谓言有三表也。“

    ①

    “三表”就是判断是非的三个标准。 第一个标准是“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

    古者圣王之事有两种:一是指上古的历史事实。 墨子举出夏商时代的事实称,夏朝桀、商朝纣在位时就天下大乱。 但成汤治商、武王治周时则天下大治。 这一乱一治,世道和人民都没有改变。 这怎能说是有“天命”呢?

    上古的历史事实证明有“天命”的说法为非。 二是指上古的典籍记载。 墨子在证明鬼神是存在的时候说,如果你不相信有鬼神存在的话,那为什么不去看看上古的记载呢?

    《诗。 大雅》就有许多关于鬼神的记载,如“文王陟降,在帝左右”

    ,如果没有鬼神,那文王死后怎会在帝的左右呢?

    《夏书》称有赏必祭祖,有罚必祈社,夏、商、周之书都经常说到鬼。 墨子认为,上古典籍记载证明有鬼神,则有鬼神的说法是对的。判断是非的第二个标准是“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

    墨子

    ①《墨子。 非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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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中国哲学初步

    解释道:“是与天下之所以察知有与无之道者,必以众之耳目之实知有与亡为仪者也。 请惑闻之见之,则必以为有,莫闻莫见,则必以为无”。

    ①

    这就是说,之所以说一种东西是有还是没有,根据在于大家是否看到、听到。 凡大家都看到听到的,则是有的。 否则就是没有的。 墨子显然很重视众人的感觉,他认为众人的感觉可以避免很多错误。 他说:“一目之视也,不若二目之视也。 一耳之听也,不若二耳之听也”。

    ②

    “助之视听者众,则其所闻见者远矣。”

    ③

    这都是强调感觉经验对于知物与判断是非的重要性。判断是非的第三个标准是“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这就是说,人的认识是否正确,要看看它是否有效果。即把它应用于国家刑政上,若能带来“国家之富,人民之利,刑政之治”的,则是正确的,否则就是错误的。 墨子应用这个原则批判了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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