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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章

人生幸福论-第8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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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一个事实:欲望不断满足而又不断地再生、新生,不可能有欲望的完全满足。这当然是事实,是问题的一个方面。然而,只要人们能相对灵活地不断调整自我,就能最大限度地获得并享受幸福,在内心的自我感受上也能经常地有舒畅、愉悦、激昂向上的感觉。千百年来,虽说悲剧贯穿了人类文明的历史,灾难性的事件也十分的多,但人们并不终年处于戚愁之中,幸福、光明、快乐、乐观的一面在人生中总是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在不断地进行自我调整,与时俱进。

    权利、义务和责任A人的发展、社会的发展是人的欲望得到满足、获得幸福的根本通途。但我们必须始终记住:人的发展、社会的发展是矛盾曲折地以分工、分化的方式进行的。在社会中,个人不过是社会的一员,扮演着社会中的一定角色,也可以说是社会大系统的一个零件、要素。

    整个社会就是由角色不同、位置不同、作用不同的各个个人构成的,规定人们的角色、位置和把人们联系在一起的就是人们之间的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交往和关系以及风俗、习惯、道德、传统、法律等。在社会中,由法律、道德、风俗、习惯及其他种种成文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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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编 幸福的实现936

    成文的规章等规定了各个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个人如何活动,怎样地生活,应做或者不应做什么,能或者不能做什么,享有或不享有什么,都是受各个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规定和制约的。一定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体系是社会赖以成为社会,具有一定形式,得以有序、稳定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得以运动、发展的前提。不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社会就不可能形成分工、分化的格局,人们就会成为乱糟糟的一团,那样的话,人类就会永远处于蒙昧的状态,发展不出文明。所以,建立、维护、优化一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系,对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文明的进步来说是极为重要的,对于人生的幸福来说,也是有重要意义的。

    因而,对于个人来说,社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系确实是自我幸福赖以实现的基石。但是,就每一个人的权利、义务、责任来说,也是对个人存在的一种限定,同样也是对个人幸福的一种限定。

    当然,在一个对抗、分化的社会里,特别是如果处在一个严重不公平的社会,由专制、反动、腐败的阶级集团占据社会的统治、主导地位,在此情境中所施行的权利、义务、责任体系对于广大人民百姓特别是被统治、被剥削的诸阶级、阶层、集团来讲,是一种异己的、不公正的、极有害的东西,它不会导致被压迫的人们得到幸福,相反,却会使他们遭受屈辱和不幸。

    然而,人的幸福、人和社会的发展都需要社会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系,以规定各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有助于人们获取幸福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系必须是公正、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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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6第三章 幸福需要自我调整

    理的体系,而要建立这样的体系,除要通过政治斗争推翻暴君、统治者,建立合理的、正义的社会制度之外,最根本的就是要使社会文明得到不断的发展,这包括物质文明的发展即物质产品的极大丰富,精神文明的发展即思想道德的崇高、科学文化艺术的繁荣,以及政治文明的发展即民主政治体制的建立,从而建设一个高度文明的社会。只有这样才能给人生幸福的追求提供相应的物质基础、观念导向和政治保障。

    文明社会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系必须得到贯彻、遵守。个人必须服从文明社会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系,这既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序,促进社会的发展,也有利于社会中的每一个人获得和实现幸福。个人只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才能得到相应的社会权利,成为社会的合格的一员,享有社会的各种文明成果,使自己的种种合理欲望得到满足,感受并获得幸福。

    个人的种种应有权力不应受到侵犯、剥夺,惟有如此,社会这个大系统才能得到各个人的肯定、支持,个人才会把自己的力量贡献给社会,社会因此才能得以存在、发展。个人也应珍惜、尊重自己的权利,因为个人享有的权利是自己作为社会一员的存在证明,也是个人从事各种权利所允许、肯定的活动、事业的保障、基础。不尊重自己的权利,浪费之,糟踏之,是自己蔑视、伤害自己,自己放弃做人、追求幸福的权利,最终将使自己的存在和生活平淡、贫乏、无意义乃至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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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编 幸福的实现146

    第四编 第四章幸福观应该不断提高

    以上讲过,人生幸福的实现,主要在于人的种种正当欲望的满足。而人的欲望特别是正当欲望本身也是在人的发展、社会的发展中不断丰富和多样化起来的,并且是通过人和社会的发展而获得满足的。

    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一个人的幸福如何,他的幸福的构成、境界如何,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由于他本人随意决定的,而是由人和社会的发展水平和发展状况决定的。当着人和社会的发展水平有限时,个人产生不了超越这个水平的欲望,即令产生了,也只能是幻想,不可能得到满足。

    例如,原始社会的人们就不会有远渡重洋旅行、迁居海外、打电话了解异地亲友情况的欲望及得到这种满足的幸福感。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看,个人还是有自主的选择可能的,人和社会的发展水平只是为个人欲望的形成、满足提供了基础、前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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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6第四章 幸福观应该不断提高

    了一定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各个人的幸福并不一样,他们的幸福观的境界及各方面的成就也不一样,而这些主要是由于各个人的主观努力、自我奋斗、自我选择的强度、方式等等因素造成的,当然还有机遇、环境等条件和因素的影响。如果个人在人和社会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范围之内,积极地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提高自己的多方面的能力、素质、教养,提高自己的幸福观,使自己能够得到充分的、全面的发展,也就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幸福。可以说,不断提高幸福观不仅对自己在事业上取得成功具有重要的影响,而且对自己在更高层次上体验、感受和实现幸福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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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编 幸福的实现346

    第四章 一 幸福的不同境界与层次幸福的不同境界与层次A幸福的不同境界与层次的划分A我们面临的选择A幸福是多种多样的。虽然都是幸福,有一致的共同的地方,但它们之间又是有差别的,而且差别还很大。对于不同的幸福处于什么样的境界、层次,至今还没有统一的看法。

    显然区分出不同幸福的境界、层次是很难的,这里首先要解决指导思想问题。那么,到底应当以什么标准来划分、判定幸福的境界与层次呢,这正是幸福观的重要内容。

    幸福的不同境界与层次A幸福与否,很大程度上是由个人的感受决定的。在别人看来很一般甚至很无聊的活动,有的人却在其中感受到了莫大的快乐和满足,其幸福的感受甚至丝毫不亚于其他人在其他高级形式的活动中所获得的幸福感。

    但另一方面,各种各样的幸福又确实是不一样的,在方式、范围、性质、强度、深度、意义等方面都不一样,有时候同样处于自我满足状态的人就直接地感受到对方的幸福跟自己的幸福不一样,或“大”于或“小”于自己的幸福,致使自己的幸福感受也产生了变化,产生失落、嫉妒心理或是更觉得意、更觉幸福。例如,一个人常吃糠咽菜,当享有一般菜肴时,也觉得舒舒服服,这和另一个只有吃山珍海味时才觉得尽兴、风光的人相比较,虽然在他们各自吃饱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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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第四章 幸福观应该不断提高

    各自的满足程度是一样的,但当吃一般饭菜的人看见吃山珍海味的人挺着大肚皮、油光满面地走出豪华饭店时,则以吃饱而满足的感觉有时就会变为不满足的感觉,也可能有愤怒(不公平)

    、蔑视的感觉。而吃山珍海味的人见到吃一般饭菜的人,如果不是觉得恶心、晦气的话(因为他穿戴不体面)

    ,很可能是更觉满足,更觉自己的人生才享受到了荣华富贵。

    这种现象比比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更多的反差能导致幸福比较中的失落或强化。

    举个常见的例子来说,发下卷子来,当甲、乙两学生看到各自的分数都挺高,超过了自己的期望之后会感到十分快乐。但当听到对方比自己得分还高或比自己低,特别是假如本来甲比乙强,这次乙却比甲得分高时,那么,甲就会觉得失落、伤心、嫉妒,乙则会更得意。又如甲、乙两人各买了件时装,穿起来很漂亮,心里挺高兴,某日在街上碰到了,当甲得知乙用比自己少得多的钱买上了和自己同样漂亮的衣服时,心里就可能悔懊不已,乙当然相反。

    可以肯定地说,人们的各种幸福是不同的,在层次、境界等方面有差别,各个人在其一生中所获得的幸福也不一样。

    之所以不一样,是因为欲望、需要的种类、范围、强度、性质等本就不同,其满足程度、方式等也不一样。

    人生幸福既是一样的,又是不一样的,这是从不同角度来说的。说幸福是一样的,并不否定幸福的多样性、层次性、境界差别性,而只是强调无论什么种类的幸福都是出自本心的幸福,是个人自我的幸福。同样,说幸福是多样的,也并不否认种种幸福是一样的,即都是发自内心的、本真的这一性质。我们强调幸福的多样性,强调幸福有不同境界、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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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编 幸福的实现546

    意在使人们能够争取和体会自己的幸福,更能不断地扩展、提高自己的幸福观,追求更大、更多、更高境界的幸福。如果不是这样,只强调幸福的自我感受性、共通性,那就会产生有害的后果:或者把损害他人、损害社会的欲望的满足也看作幸福,并且不准许他人和社会去进行干涉;或者把低级趣味的欲望的满足也看作幸福,其行为不允许人们去谴责;或者把琐屑无聊的欲望的满足也看作幸福,不允许人们去进行纠正。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只会害人,导致有这些欲望的人成为罪犯,成为对社会有害的人,成为不能在社会中立足、发展的人。如以小孩玩耍为例,玩泥巴,玩其他的什么,小孩在玩耍中能得到很大的快乐。如果觉得小孩玩泥巴或其他的什么不好而不让他玩,乃至逼他去学大人认为有益而他并不喜欢的东西,那就是剥夺小孩玩耍的自然权利,这对小孩子的身心健康是不利的,对孩子将来的发育、成长和性格塑造也不利。但是,放任小孩去玩,不开导、督促乃至鞭策他逐渐地将兴趣转到学习文化知识、技能上来,那么,小孩就可能一直玩下去,玩完这样玩那样,没有求知欲和成就欲,没有自律性,结果长大了他就会成为没有文化和技能,没有独立生活和竞争能力的人,这是毁他。这种放任人们去追求各种本能的、自发的甚至低级庸俗的欲望的满足,放任人们自由地去追求纯粹出于自我感受的幸福的做法,比之那种忽视人们的本心、自由而强迫、驱使人们去追求所谓的“高级的”的幸福,其所造成的危害要更大,很多的犯罪行为、丑恶行为都是由此造成的。所以古人强调“子不教,父之过”

    、“存天理,去人欲”

    ,这对我们今天来说不无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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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6第四章 幸福观应该不断提高

    幸福的不同境界与层次的划分A对于幸福的自我感受性和幸福的差异性、多样性,我们必须承认,但是,应当根据什么样的标准,制定出什么样的规范来划分、确立欲望、幸福的不同等级、层次、境界,促使人们追求更多、更大、更高层次的幸福呢?

    对这个问题,站在不同的立场上,用不同的观点看,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今天,我们处在社会主义时代的人,就必须站在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立场上,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加以指导和解决。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的幸福标准、体系并没有什么普遍性,只不过是一时一地的社会中的特殊情况,而且很多是统治者欺骗人民的工具。

    例如,西方中世纪以成为一个基督徒、遵守基督教义、敬奉上帝为最大幸福,有人认为“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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