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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第4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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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丙、第三个美德是“节制,节制是对于情感欲望的克制,。。

    节制有如和谐,其力量周遍到全体,能使得柔弱的人和坚强的人,不论理智高下、力气大小、人数多寡、财产贫富,以及其他方面情形如何不同,都要一起调协起来向着同一目标,并且要彼此相互一致。这一美德不像智慧和勇敢只限于一部

    ①“国家”篇,第四卷,第四二七——四二九页(柏克尔本第一七九——一八二页)。

    ②同上书,第四二九——四三○页(柏克尔本第一八二——一八五页)。

…… 286

    三 柏拉图精神哲学382

    分人(一等级)

    ,而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共同分享的谐和,是一切人应具的美德。“

    ①其实节制乃是第三等级的人的美德。

    这使得所有的人向同一目标努力的和谐初看起来似乎并不完全适合于第三等级的人(供应必需品和从事劳动)。

    但是所谓节制正是指没有任何环节、任何特性、任何个体被孤立起来而言(在道德方面,没有任何需要被提高到绝对的地位,因而成为过恶)。劳动正好是局限在个别事物上面的一种活动,而个别事物是要回复到普遍的,是为了普遍而存在的。这个美德是有普遍性的;不过它特别适合于第三等级,因为第三等级不像别的等级那样,自身内没有存在着绝对调协,而是首先应当促其调协的。

    丁、最后,第四个美德是“正义,这是最初就曾提出来。。

    讨论过的。“正义就是在国家中作正当的事,”当每一个个人只作一种对国家有关的工作,而这个工作又是最适合于他的天性时,这个国家就有了正义。所以这样一来,每个人不必兼操多种职业,而是各人作其特殊适合的工作,不论老幼、男女、自由人、奴隶、手工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这样。“

    这里必须指出:(甲)柏拉图这里把正义和其他的环节〔美德〕平列在一起;正义似乎是第四个美德,是四个规定中的一个。但是他又作了保留,他认为“正义能给予那些属于国家法制的其他的美德——节制、勇敢、智慧——以及那些被统摄在这一普遍的观点之下的德性以存在和继续存在的力量。”

    因此他又说,“无论何处,只要你发现了其他的美德,你

    ①同上书,第四三○——四三二页(柏克尔本第一八五——一八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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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2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

    必然会碰见正义本身也已经在那里。“

    ①说得更明确一点,正义这一概念是全体的基础、理念,而这全体本身有着有机的分化,每一部分只是全体中的一个环节,而全体又通过部分而取得存在。

    所以各个等级和特质都只是全体中的一些环节。

    正义就只是这普遍的、浸透一切的美德,——但是每一部分有其独立性,而且国家也容许每一部分有其独立性。

    (乙)由此可以明了,柏拉图所了解的正义并不是指财产的权利,像一般的法律学所了解的那样,而是指精神在它的全体性里享有其应分的权利,得到实现。我的人格、我的十分抽象的自由高度抽象地表现在财产里。这种法律学上的种种规定,柏拉图②认为完全是多余的。甚至在“法律”篇里,他主要地也是在考察伦理的问题;不过他也多少涉及了一点财产的权利。由此可见,在柏拉图看来,正义是整个本质,就个人说来,正义就是每个人作适合于他的天性的工作,并作得很好。

    只有这样他才有正当权利成为确定的个体性,他是在国家的集体中,他属于普遍〔即集体〕精神之中,投入他自己的集体中作为一个个体。法律是有确定内容的共相,——是一个形式的共相。它的内容是整个确定的个体性,不是这个或那个东西、偶然的财产。而一个人真正的“财产”乃是有教养地保有和发挥他的天性。正义容许每一特殊规定享有它的权利,同时又导使每一特殊规定回复到全体。

    (一个个人的特殊

    ①“国家”篇,第四卷,第四三二——四三三页(柏克尔本第一八八——一九一页)。

    ②“国家”篇,第四卷,第四二五页(第一七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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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柏拉图精神哲学582

    性必须予以发展,使它得到实现,享有其应分的权利。这样,每个人便站在他自己的岗位上,每个人就完成了他自己的使命。

    所以每个人都享受他应分的权利。)

    正义的真正概念就是我们所谓主观意义的自由。

    在正义里,合理的得到了实现,保持其存在。

    自由成为现实的这种合法权利,乃是有普遍性的。

    因此,柏拉图把正义当作全体的特性,并认为合理的自由只有通过国家这一有机体才能取得存在,——这种存在是必然的,是自然的一种形态。

    (三)那特殊的主体,作为主体,也同样具有这些特性。

    主体的这些环节相应于国家的三个真实环节。柏拉图以如下。。。。。

    的方式规定了这些环节在其中得到说明的第三个形式。

    (理念在国家中是一个节奏、一个典型,——这是柏拉图式的国家的一个伟大而美丽的基础。)

    “首先,在主体中表现出需要、欲望,如饥渴等,每一个欲望指向着某种确定的东西,并且只是指向这个东西。为了满足欲望而劳动,相当于第三等级的使命。其次,但是同时在个人的意识里也存在着一种足以停止或阻碍欲望的满足的某种别的东西,对于欲望的引诱有克制之力。这就是逻各斯、理性。与理性相应的就是统治者等级、国家的智慧。再其次,除了灵魂的这两个理念之外还有一个第三者,愤怒(θμ激情)

    ,愤怒一方面是和欲望相关联,L C O但是也同样可以同欲望作斗争,站在理性这一边。有时一个人作了一件对不起别人的事,那人便使得他遭受饥饿和寒冷,而他又觉得那人是应分地使得他遭受痛苦的,那么在这样情形下,他愈是高尚,他就愈少对那人表示愤怒。有时,他遭受了无理的待遇,于是他就勃然大怒,坚持正义,愿意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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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2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

    违反欲望的饥饿,风霜以及别的艰难困苦,并努力克服这些困苦,不愿放弃正义,直至他贯彻了他的意志,或者死了,或者为理性所说服,如像牧羊人制服他的猎犬那样,因而平静下来。愤怒相当于国家中勇敢的保卫者那一等级。一如勇士为了国家的理性目的而拿起武器,同样,愤怒如果没有为坏的教育所败坏的话,它就能支持理性。“

    ①

    “所以国家的智慧和个人的智慧是相同的;同样,国家的勇敢和个人的勇敢也是相同的。其余的美德也都是这样:节制是天性中的个别环节的调协;正如在外在行为方面,正义是每个人作他应分作的事,同样,在内心生活方面,正义就是精神中的每一个环节享有它应分的权利,不让别的成分干涉它的事务,——让它们各如其分,各安其所。”

    ②这样我们就得到了三个环节的论式:(甲)普遍性;(乙)中项,主观的愤怒反对那客观的事物,它是一种回复到自身的消极的自由,或者可以说,是消极地自身活动的自由。

    (丙)特殊性。

    柏拉图在这里也还是没有意识到他的抽象理念,一如在“蒂迈欧”

    篇里一样,而理念的真理性却内在地表现在他那里,而且一切都是按照理念范成的。这就是柏拉图怎样布置全局的方式。对于这全部结构的发挥只是些细节,本身没有更多的兴趣。

    ①“国家”篇,第四卷,第四三七——四四一页(柏克尔本第一九八——二○六页)。

    ②“国家”篇,第四卷,第四四一——四四三页(柏克尔本第二○六——二一○页)。

…… 290

    三 柏拉图精神哲学782

    第二,柏拉图然后提出了保持国家的方法。这方法就是。。。。

    教育、文化。一般讲来整个共同体建筑在风俗礼教上面,而。。

    以黑俗礼教成为个人精神的天性,表现在每个人方面作为伦理的行为和意志。现在要问:柏拉图究竟怎样做到使得个人的使命实际上能够成为他们自己的存在和意志并且怎样使得每个人(遵守节制)令他的生活和意志从属于他的岗位或任务呢?——主要的事情就是教育个人使达到这目的。他要把这种风俗礼教直接在个人中间培养起来,首先是并且特别是在监护人之中培养起来。既然监护人有责任培养这种风俗礼教,所以必须特别注重对于他们的教育。其次就须注重对于战士们的教育。

    至于对工商业阶层的教育,国家并不很关心。

    “因为如果鞋匠变得很坏和堕落,没有真正成为他们应该的那样,这对于国家并不是很大的不幸。”

    ①对于统治者的教育才是全体中量重要的部分,才是教育的基础。但是这种教育应该是科学的教育,关于哲学知识、关于共相和绝对存在的知识,而关于共相和绝对存在的科学就是哲学。于是柏拉图就列举了特殊的教育手段:宗教、艺术、科学。柏拉图又很详细地谈到,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容许音乐和体操作为教育手段。

    但是他把诗人、荷马及赫西阿德从他的理想国中排斥出去,因为他发现他们对于神灵的表象是没有价值的。因为从那时起已开始对于宙斯和荷马故事的信仰作认真的考察,把个别的叙述当作普遍的通则和神圣的法则。

    在教育的一定阶段上,儿童故事是没有什么害处的。但是如果把这些故事当成伦理生

    ①同上书,第四二一页(柏克尔本第一六七——一六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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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

    活的真理性的根据,当作当前有效的法则,——如以色列人的著作、“旧约”

    中所载的诸民族的殄灭被当作民族权利——如大卫这个上帝的人所干出的不可胜数的下流行为,以及祭司撒母尔对扫罗所干出的并且得到认可的种种暴行。——那么现在该是把它们贬降到一个过去了的、仅只是历史上的东西的时候了。柏拉图讨论了体育和音乐,而且特别着重地谈到哲学。

    ①再则他认为国家颁布的劝诫公民各尽职守的法律必须附以序言,以便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心。

    ②教育,选择最好的东西,简言之,伦理,乃是柏拉图所特别强调的。

    (因此监护者是警卫法律的,而法律又是特别和他们相关联的。在柏拉图那里我们诚然也看见关于财产、警察等等的法律,但是他说,“对于高尚和优秀的人物是用不着费神去给他们制定法律的。”

    ③其实,当质料本身仅包含着偶然性时,人们如何可以发见神圣的法律呢?)

    但是这里就出现了一个循环:公共的国家生活靠风俗礼教来维系,而反之,风俗礼教又靠机构制度来维系。风俗礼教是不应该独立于机构制度的,换言之,机构制度只是通过教育设施和宗教才影响风俗礼教。机构制度正必须被看作使风俗礼教成立的第一个条件,而风俗礼教又是使得机构制度

    ①“国家”篇,第二卷,第三七六页至第三卷,第四一二页(柏克尔本第九三——一五五页)

    ;第五卷,第四七二页至第七卷末(柏克尔本第二五八——七二三页)。

    ②“法律”篇,第四卷,第七二二——七二三页(柏克尔本第三六七——三六九页)。

    ③“国家”篇,第四卷,第四二五页(柏克尔本第一七六页)。

…… 292

    三 柏拉图精神哲学982

    具有主观性的方式。柏拉图本身就使我们明白他会碰到多少责难。

    直到现在还有人常常说柏拉图的缺点在于他太理想了;毋宁可以说,他的真正缺点乃在于他太不够理想了。因为如果理性是一普遍的力量,而这力量本质上是精神的,则精神的事物必然具有主观的自由。这种主观的自由,乃是业已出现在苏格拉底那里并被他大加提倡的那个原则,它是作为一个造成希腊的堕落的原则而活动着。希腊奠立在一个实体性的伦理的自由上面,它不能够忍受主观自由的繁荣滋长。所以理性应该是法律的基础,并且整个讲来也确是如此。但另一方面,良心、自信,——简言之,一切形态的主观自由——本质上是包含在理性之内。主观性与法律、国家有机体诚然是正相反对的。

    法律、国家之中的那种理性是一绝对的力量,这种力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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