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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自我论-第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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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个人的整个稳定性与他的道德理想的稳定性和宽广度有密切的联系②。

    缺乏长远、长期的目标或者这种目标的调节作用微弱,正如这种目标的狭隘和受利己需要和利益限制一样,使个人没有一个可靠的计数系统,一个既是个人内在的、又是具有普遍价值意义的计数系统。

    个体只有在牢固确立自己的世界观立场以后,才能获得稳定的道德“自我”。这一立场不仅不随情境的变化而动摇,而且不以个体自己的意志为转移:“我站在这里并且不能不这样”。

    但是道德等级的稳定化和自己的“自我”同良心的融合并不能取消具体道德选择问题。甚至法院的判决也不仅仅是把刑事法典的有关条款机械地套用于行为。在作出道德决定时更不能这样自动地行事。儿童“良心方式”的确立是从善恶的两极分化开始的。但成年人的生命世界并不是只有黑白两色。好与坏的对立交织着许多别的东西:现实的和不现实

    ①《列宁全集》,俄文版,第29卷,第591页。

    ②丘德诺夫斯基,B。。

    :《个人的道德稳定性》,莫斯科,1981。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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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合理的和不合理的,实践的和理论的,必要的和不必要的。虽然道德决定总是在某些共同原则的基础上实现的,但它们的直接目标仍是一定情境下的具体行为。个人自我选择是通过行为反复选择实现的,其中每一个行为个别地看都可能显得没有什么意义。那么,这种个人自我选择在自由与责任的主观辩证法中又是如何反映出来的呢?

    选择与责任

    要做人,首先就得承担责任。

    圣埃克苏佩利

    从理论上说,作为伦理问题,道德选择要求没有利己的个人考虑,并鲜明地表现出“自我”的积极性、自主性和主体性。但在现实生活中,道德选择是和十分实际的问题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的具体情境中做什么、怎样做,在这种具体情况下主体的具体责任尺度是什么。

    责任从完成某种社会要求或道德要求的角度说明人格。

    但是这个概念是多方面的①。这一概念的历史发展有这样几个向量:从集体责任到个体责任;从外部责任到内部责任即心理责任;从向后看的责任(对过去负责、过失)到向前看的责任(对将来负责、职责)。

    确定责任的性质可以从外部即从社会来看,也可以从内

    ①详见穆兹德巴耶夫,K。

    :《责任心理学》,列宁格勒,1983,第13—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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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即从自己的“自我”来看。就向承担责任的个体提出的要求的内容而言,责任在内外两方面也可能没有区别(例如,认真劳动同时既是社会职责又是道德义务)。

    但是,外部责任是以社会、集体为社会监督和定性的主体,而内部责任则是以个人本身为社会监督和定性的主体。

    从自我意识的观点来看,这个主体的区别——个人为自己的行为对谁负责——是十分重要的:在前一种情况下涉及的是职责,而后一种情况下涉及的是道德义务。

    问题的客体方面也同样重要——个体对别人或自己本身为什么东西负责。

    人的任何行动总要卷入无穷无尽的因果联系系统。人是否应为自己行为的长期后果及其对别人命运的间接影响负责,虽然他并不希望、没有预料到也不可能预料到这种后果和影响?刑事法律责任只限于蓄意或因过失犯下的法定危害社会行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道德责任则没有这样严格的限制①。

    道德力量和人的个人限度首先是由他的责任感决定的,不仅是对自己,而且包括对别人的责任感。放弃责任等于放弃自由和向外部力量投降。

    “如果我为了替自己辩护,把自己

    ①关于与其它伦理学范畴有关的道德责任的基础问题,参见德罗布尼获基,O。。

    :《道德概念历史评析》,莫斯科,1974;同上作者:《道德问Z题》,莫斯科,197;季塔连科,A。。

    :《道德意识结构》,臭斯科,1974;U克鲁托夫,H。

    :《行为道德》,莫斯科,197;《道德选择》,莫斯科,1980;巴克什坦诺夫斯基,B。。

    :《个人道德选择:抉择与决定》,莫斯U科,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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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不幸解释为命运不好,那我便使自己屈从于厄运。如果我把不幸归罪于变化,我便使自己屈从于变化。但如果我自己承担一切责任,我就以此捍卫了自己作为人的可能性。我能够影响同我密不可分的东西的命运,我是人的共性的组成部分“

    ①,圣埃克苏佩利这样写道。这是不是夸大其词呢?

    难道自愿投降和因伤被围是一回事吗?

    “舍我其谁”

    的公式在道德上是普遍适用的。但是能把它从社会背景中抽象出来吗?履行自己的直接职责即非任何别人所承担,有时也是非任何别人所可能履行或有权履行的职责,这是一回事。而自愿分担别人的担子则又是一回事。还有第三种情况就是越俎代府。如果“有权利就有责任”这个说法是正确的,那么反过来说也是正确的。

    集体主义原则要求经常、全面地互相帮助,但是并不取消分工以及职责和责任的划分。我能够、也应该帮助市政当局在自然灾害后清扫积雪,但并没有义务经常代替清洁工、锅炉工或者菜窖职工的工作。

    “舍我其谁?”的问题就这种情况来说是不存在的;“其人”谁属,这是明摆着的。如果每一个人都“对一切”负责,那就意味着人们以及他们的职责都是无人称的,结果实际上任何人对任何事情都不负具体责任。

    责任人人有份的原则如果不加上权利和职责的协调和隶属关系,就不可避免地会变成大家都无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总是将自己的责任程度与自己的实际可能性及自由度相比较。

    ①《圣埃克苏佩利文集》,莫斯科,1964,第401—4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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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责任的尺度同对作出和实现决定大政方针性质的贡献成正比。

    管理机制越民主,积极参加管理的人范围越宽泛,人们的责任感就越强。但是首长和下级,指挥员和战士的责任不可能是一样的。因此对他们的要求也不同。要善于区分他是行动的唯一或主要主体,还是集体活动的平等参加者,抑或执行别人意志的一般代理人,这是个体的实际社会活动及适当的责任定性的必要条件。

    心理学家穆兹德巴耶夫研究了540名列宁格勒工人劳动责任意识的决定因素和效果以后,得出结论说,他们对履行本职责任比履行非本职责任的责任意识更强,对提供最终结果的责任比对完成部分职能的责任认识更深。同时,工作进程较多受到监督的人,责任心水平也较低。初看起来这一结论似乎是反常的。但它完全符合其它实验统计材料,根据这些材料,经常的密切监督总是对工作人员的自我感觉及其劳动态度产生不良影响,因为这减少了个人的自主程度。

    所以,“为了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使他们更好地担负生产职责,这样一种能使他们得到充分自主性的劳动组织形式具有重要意义:在独立的工段工作,有可能自己选择完成任务的方法,必须自己核算劳动结果”

    ①。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关于扩大工业生产联合体(企业)在制订计划和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及加强它们对工作结果的责任的补充措施》的决议肯定了这一因素的重要性。这一因素还在劳动集体法中得到了相应的反映。作业队承包制的方法是把外部的社会监督转变为自

    ①穆兹德巴耶夫,K。

    :《责任心理学》,第17—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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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监督的有效手段,这一方法已在我国工业和建筑行业中广泛推行。

    但是劳动者的现实表现,以及他对自己完成生产职责的责任认识,同责任感在多大程度上已成为他的个人特征有很大关系。

    虽然社会责任心不是固定的个人特性,它的表现标准和方法随着年龄、具体活动范围以及许多其它因素而有所不同,但是它和个体的活动风格有密切的联系。人们在评论个体的活动风格时,往往把它和认识过程或劳动联系起来,但这种风格也存在于社会行为领域。而且这里和现实生活的其它领域一样,它既有社会思想的决定因素,又有心理活动的决定因素。

    个人社会责任心的一般水平首先取决于个人的一般——集体主义的或者个人主义的——方向:集体主义取向的个人倾向于为共同事业承担重大责任,同团体的价值观更为紧密地融为一体,等等。但是个人的世界观方向不能决定个人的典型活动方法和自我实现方法,这些方法都取决于信息调节潜力及动力动机潜力①。

    一些人明显地表现出“好斗”

    的品质,改变周围世界、克服障碍等等的要求。另一些人则更倾向于适应—依附性活动,易于迁就环境的要求或根据环境的要求改造自己。还有一些人在这两方面都不擅长,常常借助心理防御机制逃避冲突情境而明哲保身。

    这些秉性特征与道德—政治特征不同,代表着个人解决

    ①参见:《社会心理学》,列宁格勒,1979,第90—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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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冲突的典型方式,而与冲突的内容无关。

    一个经常“克服”

    某种东西的人可能是集体主义者,也可能是利己主义者。他的能量在一些情况下是有益的,在另一些情况下是有害的。适应性性格具有从众性,但同时也容易照顾他人的需要和利益等等。具有明显的“明哲保身”反应的人在冲突情境中不为别人注意,在深层的原则上却往往坚定不移:他不想改变形势,也不想迎合形势,不肯妥协,借以保持内在的独立性。

    决定个人积极性和责任性质的实质性因素是个人的控制倾向。这个概念的意思是,第一,主体对世界一般受什么支配这个问题的看法(机械的决定论可以说是外顷性的哲学体现,唯意志论可以说是内倾性的哲学体现)

    ;第二,主体特有的个人控制观念(他在什么程度上认为自己是自己生活的主人)

    ;第三,与此相联系的失败时的自责或他责倾向。

    控制倾向与其它许多个人心理特性有密切的联系。内倾的人的特点是社会责任感强,生活意义和目的意识较为发达。

    在他们身上随和、坦率、自我控制、接受自己的“自我”和情绪稳定等特点表现得比较强。外倾的人则相反,更多地具有猜疑、紧张、从众、教条主义、专横、无原则和挑衅性等特点。内倾的人具有较强的为了达到长期目标而推迟得到直接满足的能力,在需要作出应激反应的情境及面临群体压力的条件下,表现出较强的坚定性。由于内倾可以联想到自主性,它被认为是正面的、宝贵的品质。

    在人们的观念中,“理想的人”

    一般要比人们认为自己所具有的内倾水平更高。相反,“中等的人”在他们看来显得更为外倾。换句话说,个体总是倾向于认为自己与理想相比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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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性不够,但却比别人更为自主。这是定性方面的一种典型错误。

    但是,内倾的人不仅在别人看来比外倾的人幸福,而且往往自己也这样看。不过象其它情况下一样,人的自我感觉在这里既取决于他的个人特性,也取决于生活环境。

    据穆兹德巴耶夫的统计材料①,内倾的人原则上具有较高的完成劳动职责的责任心,但现实的决定条件更为复杂:不能自我组织和自我控制的内倾的人,工作得要比外倾的人差。

    所以在大规模物质生产领域里,必须考虑到人们的个体特点,不应根据平均统计材料对他们搞平均主义,而应寻求刺激劳动的不同方法,这是十分重要的。

    但是,人不仅在有比较明确的权利和职责划分的劳动中,而且在许多条条框框较少、心理上较为复杂的其它情境下,也要进行选择和承担(或不承担)责任。这时候,内部因素(自己的道德准则)和外部因素(环境的压力)的相互关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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