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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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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释 精神技能、科学知识、艺术、甚至宗教方面的东西(讲道、弥撒、祈祷、献物祝福)

    、以及发明等等,都可成为契约的对象,而与在买卖等方式中所承认的物。

    同视,但是,艺术家和学者等等是否在法律上占有着他的艺术、科学知识、以及传道说教和诵读弥撒的能力等

…… 112

    第一章 所有权16

    等,即诸如此类的对象是否也是物,却是一个问题。如。

    果把这类技能、知识和能力等都称为物,我们不免有所。

    踌躇,因一方面关于诸如此类的占有固然可以象物那样进行交易并缔结契约,但是另一方面它是内部的精神的东西,所以理智对于它的法律上性质可能感到困惑,因为呈现在理智面前的仅仅是一种对立;或是某物或是非。。。。

    物,非彼即此(象或是有限或是无限那样)。学问、科学。。。。

    知识、才能等等固然是自由精神所特有的,是精神的内在的东西,而不是外在的东西,但是精神同样可以通过表达而给它们以外部的定在,而且把它们转让(见下。。。。

    文)

    ①,这样就可把它们归在物的范畴之内了。所以它们不是自始就是直接的东西,只是通过精神的中介把内在的东西降格为直接性和外在物,才成为直接的东西。

    按照罗马法那种不合法的和不合乎伦理的规定,孩子对父亲来说是物,因而父亲可在法律上占有他的孩子,。

    不过他对孩子仍处于爱这种伦理关系中(自然不能不由于那种不法而大大减弱了)。

    因之在罗马法中产生了物与非物这两种规定完全不法的结合。

    抽象法是单单以人本身以及属于他的自由的定在和领域的那特殊物为对象的,只要它作为与人可分离而殊异的东西而存在,不问这种可分离性构成特殊物的本质规定、或是特殊物仅仅通过主观意志的中介才能取得它都好。所以在抽象法中,精神技能和科学知识等等,仅

    ①参阅本书第65节以下。——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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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第一篇 抽象法

    以法律上认为可占有者为限,才在被考察之列。至于通过教养、研究、习惯等等而对身体和精神所取得的占有,作为精神的内部财物而存在的,不在此处讨论范围之内。。。。。

    关于这种精神上财物过渡到外在物而把它列入法律上财。。。

    物的范畴的问题,且待述及转让时再谈。

    ①。。

    第44节

    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

    的东西;人具有这种权利作为他的实体性的目的,因为物在。。

    其自身中不具有这种目的,而是从我意志中获得它的规定和灵魂的。这就是人对一切物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

    附释 对直接的单一事物、不属于人的东西,赋予实在性(指独立性以及真正自为的和在自身中的存在而言)

    的那种所谓哲学②,遭到对待这些事物的那自由意念的态度的直接反驳。断定精神不能认识真理,不能知道自在之物的那种哲学③。。,也是这样。

    如果对意识、直观和表象说,所谓外物是具有独立性这种外观的,那末与这。。

    相反,自由意志是理想主义,是这种现实性的真理。

    补充(意志的理想主义) 所有的物都可变为人们。。。。。。。

    所有,因为人就是自由意志,作为自由意志,它是自在和自为地存在着的,至于与他对立的东西是不具有这种

    ①参阅本书第65节。——译者②参阅《哲学全书》,第26节以下。——译者③指康德哲学,参阅《哲学全书》,第40节以下。——译者

…… 114

    第一章 所有权36

    性质的。因此每一个人都有权把它的意志变成物,或者物变成他的意志,换句话说,他有权把物扬弃而改变为自己的东西。其实作为外在性的物没有自身目的,它不是(自己对自己的)无限的自我相关,而是某种对它本身说来是外在的东西。生物(动物)也是这种外在的东西,因而其本身是物。惟有意志是无限的,对其他一切东西说来是绝对的,至于其他东西就其本身说只是相对。。。。。

    的。所以据为己有,归根到底无非是:表示我的意志对。

    物的优越性,并显示出物不是自在自为地的存在着的,不是自身目的。这种表示是采用下列方式的:我把不同于物所直接具有的另一个目的体现于物内。当生物成为我所有的时候,我给它不同于它原有的灵魂,就是说,我把我的灵魂给它。所以自由意志是理想主义,它不把物的本来面貌看做是绝对的。至于实在主义呢,尽管这些物仅仅从有限性的形式存在着,它仍宣布它们为绝对的。

    可是就拿动物来说,也已不再具有这种实在主义哲学了,因为它们把物吃掉,因而证明物不是绝对独立的。

    第45节

    我把某物置于我自己外部力量的支配之下,这样就构成占有;同样,我由于自然需要、冲动和任性而把某物变为我的东西,这一特殊方面就是占有的特殊利益。但是,我作为自由意志在占有中成为我自己的对象,从而我初次成为现实的意志,这一方面则构成占有的真实而合法的因素,即构成所有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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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第一篇 抽象法

    附释 如果把需要当作首要的东西,那末从需要方面看来,拥有财产就好象是满足需要的一种手段。但真正的观点在于,从自由的角度看,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

    在,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

    第46节

    因为我的意志作为人的意志,从而作为单个人的意志,在所有权中,对我说来是成为客观的了,所以所有权获得了私。

    人所有权的性质;共同所有权由于它的本性可变为个别所有,。。。。

    也获得了一种自在地可分解的共同性的规定。至于我把我的。。。。。。。

    应有部分留在其中,这本身是一种任意的事。

    附释 自然界各种对象的利用,按其本性来说,是。。。

    不能特异化而成为私人占有的。

    罗马的土地法包含着关于土地占有的公有和私有之。。。

    间的斗争。后者是更合乎理性的环节,所以必须把它保持在上风,即使牺牲其他权利在所不惜。

    家庭信托遗赠财产包含着一个与人格权、从而与私。。。。。。。。

    有权相反的因素。但是属于私有权的各种规定有时不得不从属于法的较高级领域,即共同体、国家;从私有权方面说,所谓法人的财产和永远管业的财产,其情形正复相同。可是这种例外也不是出于偶然,出于私人任意或私人利益的,而是完全根据于国家这一合乎理性的机体。

    柏拉图理想国的理念侵犯人格的权利,它以人格没。。。。。

    有能力取得私有财产作为普遍原则。人们虔敬的、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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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所有权56

    的、甚至强制的结义拥有共有财产以及私有制原则的遭。。。。

    到排斥,这种观念很容易得到某种情绪的青睐,这种情绪误解精神自由的本性和法的本性,并且不在这种本性的特定环节中来理解它。关于这种观念的道德方面和宗教方面的考虑,甚至伊壁鸠鲁在他的朋友们提议成立类。。。。

    此拥有共有财产的结合时也力加劝阻,他的理由,正是因为这种结合证明互不信任,而彼此互不信任的人是不配做朋友的(第欧根尼。拉尔修,第10卷,第6节)。

    补充(私人所有权) 在所有权中,我的意志是人。。。。。

    的意志;但人是一个单元,所以所有权就成为这个单元意志的人格的东西。由于我借助于所有权而给我的意志以定在,所以所有权也必然具有成为这个单元的东西或我的东西这种规定。这就是关于私人所有权的必然性的。。。。。

    重要学说。国家固然可以制定例外,但毕竟只有国家才能这样做。然而尤其在我们时代,国家往往重新把私有权建立起来了。

    例如,许多国家很正确地解散了修道院,因为归根到底团体不象人那样拥有这样一种所有权。

    第47节

    作为人来说,我本身是一个直接的个人。如果对这一点。。。。。

    作进一步的规定,那首先就是说:我在这个有机身体中活着,。。。。。。。

    这个身体按其内容说来是我的普遍的、不可分割的、外部的。。。

    定在,而且是一切再进一步被规定了的定在的实在可能性。

    但是作为人,我象拥有其他东西一样拥有我的生命和身体,只。。。。。。。

    要有我的意志在其中就行。。。。。。。。。

…… 117

    66第一篇 抽象法

    附释 从我不是作为自为的概念而是作为直接的概念实存着这一方面看来,我是活着而且具有有机的肉体这一点是以生命的概念和作为灵魂的精神的概念为依据的,即以自然哲学中(《哲学全书》第259节以下,同时参阅第161节,第164节和第298节)

    ①和人类学中(同上书第318节)

    ②的各种环节为依据的。

    只有在我愿意要的时候,我才具有这四肢和生命,动。。。。。。。。

    物不能使自己成为残废,也不能自杀,只有人才能这样做。

    补充(动物没有权利) 动物固然占有自身,它们。。。。。。

    的灵魂占有它们的身体,但是动物对它们的生命是没有权利的,因为它们没有这种意思。

    第48节

    当身体还是直接定在的时候,它同精神是不相配合的,为了成为精神的驯服器官和有灵性的工具,身体必须首先为精神所占有(第57节)。但从别人看来,我虽然直接占有我的。。。。。。。。

    身体,但是本质上是一个自由的东西。

    附释 就因为我作为在身体中自由的东西活着,所以我这个有生的定在不得当作驮畜而被虐使。只要我是活着,我的灵魂(概念和较高级意义上的自由的东西)

    就与肉体分不开,肉体是自由的定在,我有了肉体才有感

    ①第3版,第336节以下,第213节,第216节和第376节。——拉松版②第3版,第388节。——拉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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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所有权76

    觉。所以只有那缺乏理念的、诡辩的理智才会把精神和肉体分开,并以为纵使身体受到虐待以及人的实存屈辱。。。。

    于他人暴力之下,而自在之物即灵魂是不会被触及或受。。。。。。

    到伤害的。我可以离开我的实存退回到自身中,而使我的实存变成外在的东西,我也可以把特殊感觉从我身上排除出去,虽在枷锁之中我也可以是自由的。但这是我。

    的意志,对他人说来我是在我的身体中;我在定在中是。。。。。。。。

    自由的和我对他人说来是自由的这两个命题是同一的。。。。。。。。。

    (参阅我的《逻辑学》,第1卷,第49页以下)。他人加于我的身体的暴力就是加于我的暴力。。。。。

    由于我是有感觉的,所以对我身体所施加的触动或暴力现实地而且现在地直接触动到我,侮辱人格同毁坏。。。。。。

    我的身外财物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此,因为在我的财物中我的意志并没有依照这样直接的方式现在地和现实地存在着。

    第49节

    在对外在事物的关系上,合理的方面乃是我占有财产。

    但。。。

    是特殊的方面包含着主观目的、需要、任性、才能、外部情。。。

    况等等(第45节)。占有光作为占有来说固然依赖于上述种种,但在这种抽象人格领域中,这一特殊方面还没有与自由同一化。所以我占有什么,占有多少,在法上是偶然的事。。。。

    情。

    附释 如果这里我们还没有作出这种差别而就能谈到多数人的话,那末在人格上多数人是一律平等的。但。。

…… 119

    86第一篇 抽象法

    这样说是空洞的同语反复,因为人作为抽象的东西,尚未特殊化,也还没有被设定在把他区分出来的规定中。

    平等是理智的抽象同一性,反思着的思维从而一般。。

    平庸的理智在遭遇到统一对某种差别的关系时,首先就想到这一点。

    在这里,平等只能是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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